法艺花园

2014-3-5 17:18:5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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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魏杰 李颖) 数次盗窃移动、联通基站备用蓄电池,使国家和人民的财产蒙受巨额损失。今天,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李伟等13人盗窃蓄电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对李伟等9名被告人分别以盗窃罪判处10年至15年不等有期徒刑,对另四名被告分别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缓刑。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4月至2008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伟先后伙同邓晚育等10人,先后窜至重庆市渝北区、江北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万州区、合川区、长寿区、经开区、涪陵区、綦江区、垫江县等地,采取撬门入室、打洞入室等方法、盗窃移动、联通基站65个,共盗得各类基站备用蓄电池1475个,给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带来了极大的损失。其中,被告人李伟盗窃蓄电池64次,价值819000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余被告人汪隆强等9人分别盗得价值62万余元到1万余元不等各种蓄电池。应当以盗窃罪分别追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谢德银、谢德福、王启建3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共收购赃物16次,收购各种蓄电池536只,共计价值33万余元,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重庆一中院认为:被告人李伟等10人,相互伙同或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撬门、在门上挖洞的手段,秘密窃取被害单位财物,且窃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谢德福等3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罪名和基本犯罪事实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均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各被告人未就是否上诉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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