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8:5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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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钱俊皓) 收工后将沙石堆放在路面,致使一无证驾驶摩托车的司机当场撞死。日前,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运送沙石的拖拉机手良友和包工头林浩被判承担事故的20%赔偿责任,合计人民币15311元,由良友偿付11483.25元,林浩偿付3827.75元。 
  2002年11月,衢江区莲花镇大路口村的村民林浩,承包了莲花镇秧田畈低改工程。同月22日,他雇请拖拉机手良友拉沙石。当天下午,良友将沙石运到了林浩指定的公路上,并分两处卸在水泥公路中心线以东的路面上。当天晚上,村民陈卫无证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向莲花镇驶去。但他万万没有想到,就在这平直的公路上,隐藏着两堆沙石,由于摩托车的速度太快,当陈卫发现前方正道上有危险时,已来不及处置,摩托车载着陈卫如同飞行的炮弹,一头撞上沙石堆,结果人仰车翻,待人们发现时,陈卫早已气绝身亡。
  事故发生后,原衢县交警部门认定,陈卫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拖拉机手良友在该事故中不负责任。陈卫妻子不服,申请重新认定,2003年1月9日,衢州市交警部门认定,陈卫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良友负次要责任,同年3月12日,市交警部门对事故调解终结,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
  2003年3月28日,陈卫的妻子和两个女儿来到衢江区法院杜泽法庭,要求被告良友和林浩承担赔偿责任,法庭于同年7月25日、8月5日先后两次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良友违章在公路上卸堆沙石,作业后未设置警戒标志亦未通知被告林浩及时清理,至使沙石堆成为妨碍交通的障碍危险物,故被告良友对此违章障碍危险物的存在,负有主要过错(经认定负15%赔偿责任)。被告林浩指示卸堆位置不当,下班时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故也具有一定过错(经认定负5%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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