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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梁 宗) 从未参与电视剧《王中王》拍摄的摄像师沈星浩,意外发现自己的名字竟然出现在该剧组的名单中。为此,他一纸诉状将《王中王》制片商浙江天元电影电视艺术中心和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告到法院。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在《新民晚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沈星浩是上海电影制片厂专职高级摄影师,曾在《儿女情长》、《红樱桃》等多部电视剧和电影作品中担任摄影师,荣获过金鸡奖和广电部最佳摄影奖,是影视界人士和社会公众认可的著名摄影师。2003年6月,30集电视连续剧《王中王》先后在上海及全国十余家电视台播出。沈星浩偶然发现,该电视剧的片头片尾摄像师字幕上署有自己的名字,感到非常纳闷。因为自己从未参加过该电视剧的拍摄,也未授权在该剧中使用他的姓名。沈星浩认为,《王中王》制片商擅自冒用他的姓名,不仅使他蒙受经济和精神损失,同时也对他的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于是,一纸诉状将浙江天元电影电视艺术中心和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赔偿损失25万元。 《王中王》是否冒用了原告的姓名,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被告天元艺术中心认为,同名同姓的现象比较普遍。他们聘请的摄影师确实也叫沈星浩,但并非是原告。既然原告未参与《王中王》的拍摄工作,故不具备作者的身份,因此原告指控天元艺术中心侵犯其著作权没有法律依据。被告电视总公司则声称,天元艺术中心聘请的摄影师是否与原告同名,或者是否盗用了原告的姓名,他们都不知情。根据与天元艺术中心签订的协议,如发生纠纷应由天元艺术中心负责。 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认为,天元艺术中心应对否认其署名摄像师系原告的辩解承担举证责任。但天元艺术中心在庭审中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王中王》摄影师的真实身份。法院对其辩解不予采信。而电视总公司与天元艺术中心签订的协议仅是两者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据此,法院认定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鉴于本案原告的损失及被告的违法所得无法查清,法院依据“酌定赔偿”的原则,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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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梁 宗) 从未参与电视剧《王中王》拍摄的摄像师沈星浩,意外发现自己的名字竟然出现在该剧组的名单中。为此,他一纸诉状将《王中王》制片商浙江天元电影电视艺术中心和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告到法院。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在《新民晚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沈星浩是上海电影制片厂专职高级摄影师,曾在《儿女情长》、《红樱桃》等多部电视剧和电影作品中担任摄影师,荣获过金鸡奖和广电部最佳摄影奖,是影视界人士和社会公众认可的著名摄影师。2003年6月,30集电视连续剧《王中王》先后在上海及全国十余家电视台播出。沈星浩偶然发现,该电视剧的片头片尾摄像师字幕上署有自己的名字,感到非常纳闷。因为自己从未参加过该电视剧的拍摄,也未授权在该剧中使用他的姓名。沈星浩认为,《王中王》制片商擅自冒用他的姓名,不仅使他蒙受经济和精神损失,同时也对他的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于是,一纸诉状将浙江天元电影电视艺术中心和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赔偿损失25万元。
《王中王》是否冒用了原告的姓名,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被告天元艺术中心认为,同名同姓的现象比较普遍。他们聘请的摄影师确实也叫沈星浩,但并非是原告。既然原告未参与《王中王》的拍摄工作,故不具备作者的身份,因此原告指控天元艺术中心侵犯其著作权没有法律依据。被告电视总公司则声称,天元艺术中心聘请的摄影师是否与原告同名,或者是否盗用了原告的姓名,他们都不知情。根据与天元艺术中心签订的协议,如发生纠纷应由天元艺术中心负责。
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认为,天元艺术中心应对否认其署名摄像师系原告的辩解承担举证责任。但天元艺术中心在庭审中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王中王》摄影师的真实身份。法院对其辩解不予采信。而电视总公司与天元艺术中心签订的协议仅是两者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据此,法院认定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鉴于本案原告的损失及被告的违法所得无法查清,法院依据“酌定赔偿”的原则,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