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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李启明) 原告王永荣系安徽省舒城县村民,1997年5月与他人结婚,但户籍仍未迁出,其所在地村委会在未与其协商一致的情形下擅自收回了她的承包地。2003年11月10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要求村委会及村民组向王永荣返还承包地。 原告王永荣祖居舒城县城关镇七星村长庄组,1995年土地二轮承包时同弟弟王永君共同承包了两被告发包的1.59亩耕地。1999年6月20日,被告下发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承包方为王永君、王永荣两人,发包方为城关镇七星村委会,承包土地面积为1.59亩。原告于1997年5月结婚,婚后户口未迁出,1999年2月婚生一子也落户该村,并且未在其他地方取得承包地。2002年3月七星村长庄村民组在未通知王永君的情况下,擅自以原告已结婚为由,收回承包耕地。七星村委会亦取消了原告当年的农业税、农民负担等。原告得知后多次找两被告要求返还耕地未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有关土地承包的法规及政策规定,耕地承包期为三十年,承包期内,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亦不得收回原承包地。被告以当地习惯,妇女结婚就收回承包地的做法于法规及现行政策相悖,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擅自收回的土地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双方的土地承包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但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因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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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李启明) 原告王永荣系安徽省舒城县村民,1997年5月与他人结婚,但户籍仍未迁出,其所在地村委会在未与其协商一致的情形下擅自收回了她的承包地。2003年11月10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要求村委会及村民组向王永荣返还承包地。
原告王永荣祖居舒城县城关镇七星村长庄组,1995年土地二轮承包时同弟弟王永君共同承包了两被告发包的1.59亩耕地。1999年6月20日,被告下发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承包方为王永君、王永荣两人,发包方为城关镇七星村委会,承包土地面积为1.59亩。原告于1997年5月结婚,婚后户口未迁出,1999年2月婚生一子也落户该村,并且未在其他地方取得承包地。2002年3月七星村长庄村民组在未通知王永君的情况下,擅自以原告已结婚为由,收回承包耕地。七星村委会亦取消了原告当年的农业税、农民负担等。原告得知后多次找两被告要求返还耕地未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有关土地承包的法规及政策规定,耕地承包期为三十年,承包期内,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亦不得收回原承包地。被告以当地习惯,妇女结婚就收回承包地的做法于法规及现行政策相悖,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擅自收回的土地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双方的土地承包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但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因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