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9:0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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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芜湖新芜区法院依法判决安徽省首例见义勇为牺牲者家属状告受益人一案。法院一审判决:作为受益人的被告给予牺牲者家属30000元经济补偿。
  法院认为,原告的丈夫谢小云是在保护被告及其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免遭火灾侵害的过程中,吸入一定程度的有害气体和烟尘诱发心衰死亡,死亡原因与救火行为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虽对原告丈夫的死亡没有过错,但其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死者谢小云的家属适当的经济补偿,以弥补受害人受到的损害,从而体现公平原则。关于经济补偿的数额,原告在认为被告给付的500元慰问金较少后,又提出要求被告给付30000元请求是适当的,并没有超出被告因家中大火被扑灭导致财产和人身安全所受益的程度,故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因本案并不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而是经济补偿纠纷,仍应适用二年的诉讼时效。基于上述的原因,新芜区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据悉,被告已表示将对此案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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