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8:5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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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吕斌) 日前,广西永福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住宿合同纠纷案,被告邹某作为旅社的业主,因在为旅客提供住宿服务合同中服务存在瑕疵,致旅客张某、农某夫妇一氧化碳中毒并分别构成九级、十级伤残,被法院判处赔偿张某、农某医药费等共计11万余元。
  2003年1月8日晚,南宁人张某、农某夫妇到永福县城办事,当晚住进邹某开办的旅社,劳累了一天的张某夫妇先后打开房间内的热水器洗澡后即上床休息。次日早上,旅社服务员发现两人昏迷在床,邹某即将二人送永福县人民医院抢救,经检验,二人系一氧化碳中毒,住院70天。经鉴定,分别构成九级、十级伤残。随后,张某夫妇向永福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旅社经营者邹某赔偿各种费用共计4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原告住进被告开办的旅社,其人身安全应得到保护,被告在为二原告提供住宿服务过程中疏于管理,致两人一氧化碳中毒,二原告作为消费者,在接受被告服务时所受伤害造成的损失,合理部分应由被告邹某夫妇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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