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9:0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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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沈双武  张薇) 雇工在砍树时,被其他工人砍倒的树砸死,死者家属遂将雇主和其他雇工一并告上法院。近日,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并改变了原审法院主次责任的划分,判决雇主阮国红承担60%赔偿责任,共赔偿原告21537.6元,由雇工聂鉴金承担5%的赔偿金,计款1795元。
  2002年7月初,阮国红购买了江西省瑞昌市南义镇一处责任山的枫树,并以每平方米180元的价格雇佣李武良、聂鉴金、余新林、余泽玖、余新淋、余新华、熊木林、余晖、江水生等9人为其工作。7月12日上午,9名雇工分成三组作业,李武良、余泽玖、余新林一组先作业完毕后,李武良因口渴,便经过聂鉴金等所在组放树点去喝水。当时聂鉴金等人正由上往下放树,与李武良同组的余泽玖、余新林急忙叫其快跑,李武良跑了几步后认为安全了,遂站立不动,致使上面放下的树正砸在他身上,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武良死后,雇主阮国红支付了4600元安葬费,聂鉴金也给付了1700元。此后死者家属因与雇主和其他雇工未就赔偿事项达成协议,向江西省瑞昌市法院横港法庭提起了诉讼,要求雇主和其他8名雇工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阮国红承担赔偿金35896元的40%,计款15358元,被告聂鉴金承担5%的补偿责任,计款1795元。
  一审宣判以后,原告不服向九江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雇主阮国红雇佣死者李武良等雇工为其伐树,对雇工在工作中的安全未尽监督、管理职责,致使造成李武良在受雇期间因意外事故死亡,对此损害结果雇主阮国红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死者李武良在工作中应当预见其他作业组放树有危险性,却因口渴喝水,在穿过其他作业组时又未听从他人叫喊而被树砸死,对此损害结果其自己应当承担次要责任。聂鉴金等雇工在工作中没有过错,对李武良的死亡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鉴于聂鉴金在二审中表示服从原审判决,故对其承担5%责任予以确认。原审适用赔偿费用的标准符合法律规定,但对主、次责任划分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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