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9:0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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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肖坤琼 林万泉  吴玳瑛) 四川省泸州市某国有独资公司,因在道路口非法设置栏杆,导致他人撞杆死亡。日前,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99936元,判决被告李强赔偿原告24984元。
  2002年5月30日晚11时许,李强与朋友李健、曾启胜,分别驾乘两轮摩托车途经纳溪安富招呼站路口时,巧遇刘海明,刘海明得知李强之母有病,便搭乘李强的两轮摩托车一同前往探望。摩托车驶入5号公路通道,被告公司在5号公路通道上设置的栏杆当时呈半开启状态,当李强所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刚驶入栏杆时,该公司的值班经警认为李强载人是营运车辆,突然闭合栏杆阻止其驶入,该栏杆正好撞击刘海明的头部,将其从李强的摩托车上撞倒在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司所属的5号公路通道是历史以来形成的交通、行人通道,是纳溪安富建设街居民及多家单位进出的必要通道,并非被告公司的生产区域。该公司在通道上设置栏杆,影响与他人的相邻关系,妨碍了他人的正常通行,设置栏杆没有法律依据。值班经警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其行为应负的民事责任由被告公司承担,因此,被告公司对刘海明死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李强在搭乘刘海明时,没有按照规定要求其带安全头盔,也是导致刘海明头部受伤的原因之一,因此也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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