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9:0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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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原永健  冯爱萍) 1月12日,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小偷盗窃被电死而要求赔偿的案件,一审以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为由,驳回了当事人的请求。
  2002年5月18日晚,17岁的谢某翻墙到焦煤集团下属的焦矿供电工程公司院内偷窃钢材,当他将钢材递到墙外,准备翻墙出去时,不小心碰在配电变压器的避雷器上,触电死亡。经检验,该电力设备不符合标准。谢某的监护人以供电方焦作市电业局有安全供电的义务,电力设备产权人焦煤集团未尽好管理义务为由,将电业局和焦煤集团告到法院,要求两单位对谢某之死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因高压电触电死亡的事实清楚,应予认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电力设施产权人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受害人谢某受害时已满十六岁,应该认识到自己的偷盗行为是违法行为,也应认识到自己实施偷盗行为时的地点及附近的地理环境所潜在的危险性,却仍故意在该处实施偷盗行为,实际是一种间接的故意。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因其仍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监护人应对此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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