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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钱俊皓 龙法) 近日,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房屋拆迁事务所曲解拆迁补偿协议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龙游县房屋拆迁事务所支付原告陈明房屋补偿款差额16835.90元。 原告陈明在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龙游镇小北门巷68号荣昌路附近,拥有一套建筑面积为64.32m2的房子。2000年7月3日,龙游县房屋拆迁事务所(下称房拆所)找到陈明,要求拆迁该房子,房拆所用货币形式予以补偿。随后,双方签订了《龙游县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该协议适用《龙游县城规划区划分拆迁货币补偿综合系数及重置价等标准》,并按上年住宅商品房平均价(每平立925元)及拆迁房屋具体相关参数进行计算,得出该房屋的补偿款为62046.15元,房屋附属物补偿5918.58元。并商定由房拆所支付陈明拆迁过渡费231.55元,搬家补助费77.18元。 协议中第8条约定:因县政府拆迁政策尚未出台,考虑到荣昌路建设进度,经双方协商,同意房屋拆迁以货币补偿。拆迁补偿后,若遇政府出台对房屋补偿提高的新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若房屋补偿价格下调,则按本协议签订的价格为准。之后,陈明提前腾空了房子,得到了补偿款及奖励等费用共计71273.44元。2002年浙江省建设厅出台了《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暂行办法》,龙游县政府也于同年3月和7月先后出台了《关于2002年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及附属物等补偿标准的通知》和《龙游县2002年旧城拆迁改造若干政府规定》。按照县政府2002年出台的新的房屋拆迁政策,陈明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应为78882.05元。为此,陈明要求房拆所按照原协议的第8条的规定,执行新的房屋拆迁政策,并支付新旧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差价款16835.9元,同时支付新旧房屋拆迁过渡费、搬家费、拆迁各种奖励费标准差价款计11867.53元,合计28703.43 元。但房屋拆迁事务所则认为:协议第8条约定的新标准应该是2000年当年出台,超过2000年出台的新标准不属第8条的约定范围。因此拒绝支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经自愿、平等协商订立的《龙游县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其主体、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协议第8条约定,县政府新出台的拆迁政策公布,若对房屋补偿有提高的,则按新标准(新政策)执行,若房屋补偿价格下调,则按本协议签订为准。这是双方当事人在已有的补偿之外,当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再进行补偿的补充约定,该约定只确定了再进行补偿的条件,而对何时条件成就未进行限制。况且经查明,2000年、2001年县政府并未出台新的拆迁政策,原告选择最近最新的龙游县2002年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的计算标准(已提高的标准),要求按协议第8条的约定再支付房屋补偿差价款,这是协议赋予原告的权利,应予以支持。但协议第8条是涉及房屋补偿,未涉及其他补偿,故原告要求补偿拆迁过渡费、搬家费等其他拆迁补偿的差价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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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钱俊皓 龙法) 近日,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房屋拆迁事务所曲解拆迁补偿协议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龙游县房屋拆迁事务所支付原告陈明房屋补偿款差额16835.90元。
原告陈明在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龙游镇小北门巷68号荣昌路附近,拥有一套建筑面积为64.32m2的房子。2000年7月3日,龙游县房屋拆迁事务所(下称房拆所)找到陈明,要求拆迁该房子,房拆所用货币形式予以补偿。随后,双方签订了《龙游县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该协议适用《龙游县城规划区划分拆迁货币补偿综合系数及重置价等标准》,并按上年住宅商品房平均价(每平立925元)及拆迁房屋具体相关参数进行计算,得出该房屋的补偿款为62046.15元,房屋附属物补偿5918.58元。并商定由房拆所支付陈明拆迁过渡费231.55元,搬家补助费77.18元。
协议中第8条约定:因县政府拆迁政策尚未出台,考虑到荣昌路建设进度,经双方协商,同意房屋拆迁以货币补偿。拆迁补偿后,若遇政府出台对房屋补偿提高的新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若房屋补偿价格下调,则按本协议签订的价格为准。之后,陈明提前腾空了房子,得到了补偿款及奖励等费用共计71273.44元。2002年浙江省建设厅出台了《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暂行办法》,龙游县政府也于同年3月和7月先后出台了《关于2002年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及附属物等补偿标准的通知》和《龙游县2002年旧城拆迁改造若干政府规定》。按照县政府2002年出台的新的房屋拆迁政策,陈明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应为78882.05元。为此,陈明要求房拆所按照原协议的第8条的规定,执行新的房屋拆迁政策,并支付新旧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差价款16835.9元,同时支付新旧房屋拆迁过渡费、搬家费、拆迁各种奖励费标准差价款计11867.53元,合计28703.43 元。但房屋拆迁事务所则认为:协议第8条约定的新标准应该是2000年当年出台,超过2000年出台的新标准不属第8条的约定范围。因此拒绝支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经自愿、平等协商订立的《龙游县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其主体、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协议第8条约定,县政府新出台的拆迁政策公布,若对房屋补偿有提高的,则按新标准(新政策)执行,若房屋补偿价格下调,则按本协议签订为准。这是双方当事人在已有的补偿之外,当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再进行补偿的补充约定,该约定只确定了再进行补偿的条件,而对何时条件成就未进行限制。况且经查明,2000年、2001年县政府并未出台新的拆迁政策,原告选择最近最新的龙游县2002年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的计算标准(已提高的标准),要求按协议第8条的约定再支付房屋补偿差价款,这是协议赋予原告的权利,应予以支持。但协议第8条是涉及房屋补偿,未涉及其他补偿,故原告要求补偿拆迁过渡费、搬家费等其他拆迁补偿的差价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