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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慕雨) 约定的付款期限尚未届满,能否要求立即支付?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担保人是否可以免责?日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令北京爱丽根·望族时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货款及违约金合计160余万元,并由保证人焦某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自2000年6月起,湖州喜盈盈纺织公司先后与北京爱丽根·望族时装有限公司签订了三份产品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喜盈盈公司向爱丽根·望族时装公司供应各种规格的面料,具体数量、金额以发票为准。在随后的一年多时间里,喜盈盈公司陆续将价值500余万元的面料发给了爱丽根·望族公司,但望族公司仅支付了300余万元货款。经多次催讨,双方于2003年4月达成了一份补充协议。喜盈盈公司同意在应付货款中减让50万元,剩下的150余万元由望族公司从协议当月起,每月的15日分期支付,望族公司的出资人焦某还用其所用的两辆汽车作了担保。同时,双方还就不按时履行付款义务所应承担的违约金等事项作了明确地约定。 然而,签约时的信誓旦旦早被望族公司抛之了脑后,一再作出让步的喜盈盈公司在达成补充协议后九个月的时间内,没有收到分文货款。无奈之下,将爱丽根·望族公司告上了法庭。 2003年11月27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法庭上,爱丽根·望族公司及焦某的代理人阐述了两个答辩理由,要求法院驳回喜盈盈公司的诉讼请求:其一,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尚未届满,喜盈盈公司无权行使付款请求权。补充协议中虽然约定了每月的15日付款,但并没有明确还款的金额,且还款的最终期限为2005年4月30日,只要在该日期前支付全部欠款,就不存在违约。其二,焦某虽对该笔货款作了担保,但仅以其所有的两辆车为限,且车辆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否则抵押行为无效,喜盈盈公司无权对焦某所有的车辆主张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爱丽根·望族公司在连续9个月的时间内未支付任何欠款的行为,已对在今后较长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构成了现实危险,其行为已默示了履行期限到来时,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具备了我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的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所以,喜盈盈公司有权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主张要求立即还款的权利,并根据双方的约定要求偿付违约金。至于焦某的保证责任问题,因车辆抵押未经登记,喜盈盈公司的确无权主张优先受偿权,但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之所以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是因为焦某怠于办理抵押车辆的车辆登记证,致使车管部门无法对车辆抵押予以登记。作为抵押人的焦某,违背诚信拒不办理抵押登记的行为,造成了作为债权人的喜盈盈公司一定的经济损失,应根据《担保法》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链接: 所谓预期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示或默示其将不履行合同,由此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项合同法制度。该制度源于英美法,我国《合同法》也借鉴各国先进的立法经验,在该法第108条中对该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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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慕雨) 约定的付款期限尚未届满,能否要求立即支付?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担保人是否可以免责?日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令北京爱丽根·望族时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货款及违约金合计160余万元,并由保证人焦某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自2000年6月起,湖州喜盈盈纺织公司先后与北京爱丽根·望族时装有限公司签订了三份产品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喜盈盈公司向爱丽根·望族时装公司供应各种规格的面料,具体数量、金额以发票为准。在随后的一年多时间里,喜盈盈公司陆续将价值500余万元的面料发给了爱丽根·望族公司,但望族公司仅支付了300余万元货款。经多次催讨,双方于2003年4月达成了一份补充协议。喜盈盈公司同意在应付货款中减让50万元,剩下的150余万元由望族公司从协议当月起,每月的15日分期支付,望族公司的出资人焦某还用其所用的两辆汽车作了担保。同时,双方还就不按时履行付款义务所应承担的违约金等事项作了明确地约定。
然而,签约时的信誓旦旦早被望族公司抛之了脑后,一再作出让步的喜盈盈公司在达成补充协议后九个月的时间内,没有收到分文货款。无奈之下,将爱丽根·望族公司告上了法庭。
2003年11月27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法庭上,爱丽根·望族公司及焦某的代理人阐述了两个答辩理由,要求法院驳回喜盈盈公司的诉讼请求:其一,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尚未届满,喜盈盈公司无权行使付款请求权。补充协议中虽然约定了每月的15日付款,但并没有明确还款的金额,且还款的最终期限为2005年4月30日,只要在该日期前支付全部欠款,就不存在违约。其二,焦某虽对该笔货款作了担保,但仅以其所有的两辆车为限,且车辆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否则抵押行为无效,喜盈盈公司无权对焦某所有的车辆主张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爱丽根·望族公司在连续9个月的时间内未支付任何欠款的行为,已对在今后较长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构成了现实危险,其行为已默示了履行期限到来时,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具备了我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的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所以,喜盈盈公司有权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主张要求立即还款的权利,并根据双方的约定要求偿付违约金。至于焦某的保证责任问题,因车辆抵押未经登记,喜盈盈公司的确无权主张优先受偿权,但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之所以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是因为焦某怠于办理抵押车辆的车辆登记证,致使车管部门无法对车辆抵押予以登记。作为抵押人的焦某,违背诚信拒不办理抵押登记的行为,造成了作为债权人的喜盈盈公司一定的经济损失,应根据《担保法》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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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预期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示或默示其将不履行合同,由此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项合同法制度。该制度源于英美法,我国《合同法》也借鉴各国先进的立法经验,在该法第108条中对该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