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9:0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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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梁 宗) 一对新人的婚庆照片摇身一变上了媒体广告。照片主人即以侵害肖像权为由将刊登广告的商家告上法庭。日前,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由婚庆照片引发的肖像权纠纷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上海吉马酒业有限公司被判停止对李某、周某肖像权的侵害,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
  李先生与周小姐在2001年11月28日举行婚宴时,购买了吉马公司的干红葡萄酒4箱,吉马公司免费为两人在婚宴上特制了以夫妻婚庆照片为形象的酒标。2002年9月26日,夫妻俩发现该公司在上海市某报纸刊登的干红葡萄酒广告中,其酒瓶标签上的婚庆照片与他俩当年拍摄的新婚照十分相似,并认定广告上的人物肖像就是本人。经与吉马公司交涉后未果,夫妻二人遂将其告到法院,要求吉马公司在有关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
  此案经一审后,由于两原告不服,便上诉于上海市二中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吉马公司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原告的婚庆照片制作商业广告,目的在于提高公司知名度、扩大产品的销售。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鉴于广告中出现的酒瓶标签人物形象比较模糊,不宜辨认,故影响较小,侵权后果尚不严重,据此法院判决酌情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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