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9:1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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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丁新春) 高中生张某因琐事与同学打斗,事后对方精神病发作,因张某经济上尚未独立,无力赔偿。1月5日,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一审判令其父母承担垫付责任,补偿受害人朱某经济损失1886元。
  张某与朱某系泰兴市某高中同班同学。2002年3月12日上晚自习课时,双方为琐事发生争执,张某用手掌对朱某的颈部击打数下,其后不久朱某即出现头痛、耳鸣、昏迷症状,晚上睡觉时失眠多梦,经多方治疗,症状方有所好转。2003年2月24日经扬州市五台山医院鉴定,朱某为神经症,被打及矛盾纠纷为诱发因素。为赔偿问题,双方交涉未果,朱某于2003年8月将张某及其父母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鉴定结论,张某击打朱某颈部的行为仅是朱某神经症的诱发因素,二者之间不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故张某对朱某不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但考虑到朱某之神经症确实是在被张某击打后出现的,故对朱某的医疗费等损失,张某应适当予以补偿。鉴于张某虽年满十八周岁,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系在校学生,无经济来源,所以补偿费用应由其父母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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