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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张金生) 消费者王某因从销售方高某处购买的挖掘机配件断裂,而向法院起诉索赔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决高某赔偿王某经济损失共计19370元。 2002年5月至6月间,王某为修理挖掘机,从高某处购买挖掘机缸体、6D15曲轴、缸套等配件,共计花费17370元。同年7月,王某的挖掘机在磨合期间,第6缸曲轴节发生双向断裂,并造成发动机缸体及机内配件损坏。经高某现场初步判定属于曲轴质量问题所致。但厂家只同意为王某更换新曲轴1根,但王某不予接受。同年8月,王某为重新修理挖掘机支出修理费2000元。由此给其造成经济损失共计19370元。事后,王某与高某为赔偿经济损失问题协商无果,双方为此诉诸法院。 审理中高某辩称,王某挖掘机6D15曲轴断裂属于机械老化和安装不当所致,其出售给王某的曲轴属于合格产品,并向法院提供了产品合格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产品责任纠纷属于特殊侵权纠纷,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造成王某挖掘机损坏的后果是因为其使用高某提供的6D15曲轴所致,高某仅凭产品合格证而主张王某存在过错,并以此作为其免责事由,证据不足。 相关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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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张金生) 消费者王某因从销售方高某处购买的挖掘机配件断裂,而向法院起诉索赔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决高某赔偿王某经济损失共计19370元。
2002年5月至6月间,王某为修理挖掘机,从高某处购买挖掘机缸体、6D15曲轴、缸套等配件,共计花费17370元。同年7月,王某的挖掘机在磨合期间,第6缸曲轴节发生双向断裂,并造成发动机缸体及机内配件损坏。经高某现场初步判定属于曲轴质量问题所致。但厂家只同意为王某更换新曲轴1根,但王某不予接受。同年8月,王某为重新修理挖掘机支出修理费2000元。由此给其造成经济损失共计19370元。事后,王某与高某为赔偿经济损失问题协商无果,双方为此诉诸法院。
审理中高某辩称,王某挖掘机6D15曲轴断裂属于机械老化和安装不当所致,其出售给王某的曲轴属于合格产品,并向法院提供了产品合格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产品责任纠纷属于特殊侵权纠纷,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造成王某挖掘机损坏的后果是因为其使用高某提供的6D15曲轴所致,高某仅凭产品合格证而主张王某存在过错,并以此作为其免责事由,证据不足。
相关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