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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柯予新 窦晓辉) 高志忠和张桂梅老两口还没有从失去爱女的悲痛中解脱出来,却被女婿张帅斌告上了法庭,一家人为争夺死亡赔偿金闹得不可开交。日前,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处高志忠和张桂梅退还女婿张帅斌死亡补偿金51760元的30%即15528元,张帅斌退还岳父母3800元补偿金的70%即2660元,折抵后,高志忠和张桂梅应给付张帅斌12868元。 高文娴是高志忠和张桂梅夫妇的小女儿。2000年11月7日与张帅斌登记结婚。2002年5月28日,高文娴外出时在四川省万源县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之后,高志忠前往万源处理事故,经过交警部门的调解,肇事车辆单位一次性赔偿高文娴安葬费2000元、死亡补偿费51760元、张桂梅生活补助费3750元、处理事故人员差旅费1320.81元,共计58830.81元。该款由高志忠领取后与老伴张桂梅共同占有。2002年7月15日,张帅斌在高文娴原单位领取补偿金3800元。此后,双方对款项的分割问题一直协商不成,张帅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妻子父母返还死亡补偿金50000元。诉讼中,高志忠和张桂梅提起反诉,要求分割张帅斌从高文娴生前单位领取的补偿金38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文娴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后,肇事车辆单位所支付的死亡补偿金以及高文娴生前所在单位支付的补偿金,是对死者亲属的一种精神上的抚慰和经济上的补偿,张帅斌、高志忠和张桂梅均是高文娴的近亲属,都有权分得该款。高志忠和张桂梅作为死者的父母,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是死者生前赡养对象,张帅斌作为死者的配偶,二人结婚时间较短,故在分割款项时,高志忠和张桂梅可适当多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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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柯予新 窦晓辉) 高志忠和张桂梅老两口还没有从失去爱女的悲痛中解脱出来,却被女婿张帅斌告上了法庭,一家人为争夺死亡赔偿金闹得不可开交。日前,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处高志忠和张桂梅退还女婿张帅斌死亡补偿金51760元的30%即15528元,张帅斌退还岳父母3800元补偿金的70%即2660元,折抵后,高志忠和张桂梅应给付张帅斌12868元。
高文娴是高志忠和张桂梅夫妇的小女儿。2000年11月7日与张帅斌登记结婚。2002年5月28日,高文娴外出时在四川省万源县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之后,高志忠前往万源处理事故,经过交警部门的调解,肇事车辆单位一次性赔偿高文娴安葬费2000元、死亡补偿费51760元、张桂梅生活补助费3750元、处理事故人员差旅费1320.81元,共计58830.81元。该款由高志忠领取后与老伴张桂梅共同占有。2002年7月15日,张帅斌在高文娴原单位领取补偿金3800元。此后,双方对款项的分割问题一直协商不成,张帅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妻子父母返还死亡补偿金50000元。诉讼中,高志忠和张桂梅提起反诉,要求分割张帅斌从高文娴生前单位领取的补偿金38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文娴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后,肇事车辆单位所支付的死亡补偿金以及高文娴生前所在单位支付的补偿金,是对死者亲属的一种精神上的抚慰和经济上的补偿,张帅斌、高志忠和张桂梅均是高文娴的近亲属,都有权分得该款。高志忠和张桂梅作为死者的父母,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是死者生前赡养对象,张帅斌作为死者的配偶,二人结婚时间较短,故在分割款项时,高志忠和张桂梅可适当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