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9:1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75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近日,备受社会关注的108名退休工人诉广西龙水金矿劳动争议案, 在广西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老工人们与企业因对养老金的计算、发放理解不同产生纠纷,为索要自认为被扣的养老金打了两年官司却最终未能如愿。
  养老金被扣发 向企业要说法
  贺益生等108名老工人均是广西龙水金矿的退休工人。退休后一直按月从企业领取养老金。1995年7月,龙水金矿正式参加自治区养老保险统筹。1996年5月后,这批退休工人发现自身实领的养老金数额比原先发放的数额减少了20%,就与企业进行交涉。企业答复称区社保所拨付的养老金已足额发放,而被扣的20%是企业从自身的经营收益中支付给退休工人作为额外补贴的。现在企业经济效益不好,所以就停发了这部份额外补贴。
  不服仲裁裁决 诉讼一波三折   
  然而,退休工人对企业的解释并不满意。1999年,贺益生等108名退休工人向贺州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补发1996年5月后被扣的养老金等项请求。劳动仲裁委员会于同年11月裁决,对贺益生等人要求补发养老金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2001年7月10日,贺益生等人又向贺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判令龙水金矿给予增加生活补贴等请求。2001年7月19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决定对该申诉不予受理。
  贺益生等人不服裁决,于2001年8月20日向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以原告请求补发被扣养老金的诉讼请求已经贺州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该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不再处理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该项诉讼请求,并对其他诉讼请求一一作出判决。原告不服,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2年12月10日中院作出终审裁定,认为劳动仲裁委的裁决书是1999年12月2日才向原告等人送达,原告等人于12月16日向一审法院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指令八步区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由于经过近两年的诉讼,退休工人中已有四名老职工去世,八步区法院遂依法追加其法定继承人参加诉讼。
  统筹内外有别 法院作出判决  
  2003年6月24日,八步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企业停发的这部份养老金是属于统筹外还是统筹内的?企业停发是否有法律依据?原告一方主张企业以经济困难为由扣发其20%养老保险金,要求补发。龙水金矿则辩称原告方对养老金的发放标准、计发依据认识有误,养老金已足额发放,停发的20%是统筹外由企业自行补贴的部份,企业视经营情况停发是正当的。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8月,龙水金矿经与地、县保险所协商,实行单一本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养老专项统筹,即按金矿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加退休费的37%比例提统筹金,退休金按实拨给金矿。从1995年7月,被告正式为本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办理了自治区养老保险统筹,之后,由区社保机构按时将上诉人的养老保险金拨付到原告的帐户,再由被告另造工资表发放给原告。因此,从1995年5月起,原告的养老金数额应以区社保机构确定的返还数为准。但被告在发放养老金时一直是将统筹内与统筹外的两部分捆绑发放,故原告的实领数与区社保所统筹内的养老金返还数并不一致。此情况一直持续到2000年5月后,退休工人的养老金就由区社保机构直接拨到工人的个人账户。
  1995年5月,龙水金矿在在职人员工资不能发足的情况下,按原告原工资表所载明的金额的80%向原告发放养老金。被告编制的区社保机构养老金返还数表经自治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盖章确认,应为社保机构实际返还数。经过与原告等人提供的退休金发放情况表上的实领数核对,1996年5月至1998年2月,被告除未向刘均民等11人足额发放统筹内的养老金外,已按区社保机构核定的养老金额向其余原告足额发放统筹内的养老金。法院认为,原告等人是被告的退休工人,为企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理应受到社会的尊重。被告应当向原告足额发放养老金。故被告应向其中的刘均民等11人足额补足统筹内的养老金。被告根据企业的效益状况,依法律赋予的企业自主权停发原告等人统筹外的福利费并未违法违规,故原告请求被告补发从1996年5月至1998年2月被扣发20%的养老金,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龙水金矿按区社保机构核定的养老金额,向刘均民等11人发放未发足的养老保险金。驳回其他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贺州市中级法院上诉。二审法院于2003年12月18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