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9:1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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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7日,在一起欠款案的审理中,由于作为惟一定案证据的欠条是由若干碎片拼合而成,欠条破碎的原因于是成为了最大的悬念。面对原、被告双方作出的几种截然不同的解释,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法院认为,撕碎又拼合的欠条存在着严重的证据瑕疵,不足以采信,最终由此而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破碎欠条一张 解释各不一样
  供货商杜强和买主刘威虽然有生意往来,但双方均未订立书面买卖合同。2001年11月23日,双方终止了业务关系,但刘威还欠杜强货款2.4万元。刘威个体经营的石棉瓦厂工作人员向杜强出具了欠条,并加盖了该厂的财务专用章。2003年11月,杜强凭该欠条的复印件向法院起诉,要求刘威偿还该笔欠款。
  第一次庭审中,刘威在对方尚未出示欠条前便声称,2003年10月上旬,自己便将欠款偿清,并将欠条撕成碎片扔在了垃圾筐内。经法院当庭查证并经过双方确认,原告出示的欠条共有8处不规则性完全断裂,系被拼凑完整后粘贴在衬纸上,不过记载的内容尚且完整且字迹清楚。
  对于欠条破损的原因,原告的代理律师前后作出两种不同的解释。在第一次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认为,杜强经常在外奔波,数次追索欠款,欠条在两年时间内自然出现了破损。而在法院第二次庭审时,原告的代理律师称,欠条之所以变成碎片,是因为杜强之妻不慎将欠条误为废纸而撕毁造成。
  证据存在严重瑕疵,驳回起诉
  法院通过审理后认为,欠条作为此案的惟一私人书证,且就原告所主张的欠款事实而言系单一证据。根据该欠条现实的破损状态,可以认定,该欠条产生破损的原因是人为故意损坏,虽经粘贴后其内容完整,但其载体受到严重损坏,作为证据其表现形式存在严重瑕疵,属有瑕疵的私人书证。
  原告杜强在第一次庭审时主张该欠条系正常损坏,该主张明显与法院认定的破损原因不符。
  而在第一次庭审时,被告刘威在目睹欠条原件之前即主张其在付款后已将欠条撕毁,该主张与法院认定的故意人为损坏原因相符。对以上两种主张两相比较,刘威主张的待证事实其盖然性较高,据此可以认定,存在由被告付款后撕毁欠条的可能性,而对原告杜强的主张应予以排除。
  最终法院认为,原告杜强所提交的欠条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尚有与欠条记载内容相一致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因此,其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而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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