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9:1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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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姚秀金   徐英杰) 日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依法调处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经法院耐心细致地调解,终于促成双方达成了协议。被告王宜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林医疗费、残疾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7000元。
  2003年1月10日,王某之子举行结婚仪式。当天,原告王林随迎亲的人员到达女方家后,在燃放爆竹的过程中,王林的左眼被炸伤,经鉴定为十级残疾。王林认为王某所用的爆竹是从王宜处购买的,王宜经营的爆竹系假冒伪劣商品,也无经营许可证,因此,对该自己造成的伤害,王宜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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