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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的取向是法庭对抗 看了何兵老师的一篇很煽情博文,名字是《法官转起来,律师站起来》。其中,标注重点的很多,我这里就举出两句:“如果法官不巡回,地方律师永远无抬头之日”。“法官一天不转起来,律师一天到晚就在那儿趴着”。当然,我们理解何兵老师的“站起来”,“ 趴着”的含义。但实际上,律师“站不起来”或者说“ 趴着”的根本原因并不是法官不巡回?而是缺少一种让律师,让法官激情的审判制度。个人认为,在中国设立巡回法庭,并不能解决司法改革面临的一些难题。巡回法庭,只是方便诉讼,并没有其他功能。还没有听说哪个国家,司法机关——法院全部是巡回的。 个人认为,当前司法的弊端,产生于中国当前的审判方式。在中国,所有司法弊端,几乎都来源于控诉式诉讼模式。控诉式诉讼模式又称纠问式审判方式,在这种模式中,审判官集侦查、控诉、审判职能于一身。我国的刑事诉讼改革,从表面上来看,侦查和控诉职能与法官剥离了。但问题是,法官是否从侦查和控诉职能中摆脱出来?如果不能摆脱,那么这种纠问式审判方式将会更糟糕。因为此时法官完全就是一个摆设,是控诉职能的一个延伸。根本,也不可能去作无罪推定。辩护律师往往抱怨,我辩护的很激情,理论功底也很深厚,又能在情在理,为什么最终并没有影响法官的判断。原因就在这里,法官并不是独立的法官,他是控诉职能的延伸,他的判断不影响定罪量刑。只有长官判断,才是定案的根据。 本人极力反对纠问式审判模式,是因为这种模式最容易导致法官自主性和独立性的丧失,导致司法系统行政模式运行,导致法官模式下的长官思维。当前我国,这种情况非常严重。而这种结果,恰恰就是我国纠问式审判方式发展极致的结果。而所谓的法院为党的事业,为社会主义事业保驾护航,其言外之意,就没有将司法作为一个社会的独立的权力制衡机制来设立,就更别说法律和司法的阶级统治工具说了。从这个角度来说,我国司法系统,从根上就不正。 而在对抗式审判模式中,控诉职能完全从审判职能中分离,根本容不下长官思维。我们都知道,在英美法系,陪审团履行的是控诉职能,没有一个法学家,称它们为定罪职能。从这个角度来说,定罪本身就是一种控诉职能。而控诉是与法官的中立性裁判格格不入的,因为法官需要无偏无私,你仅是去判断,不要去控诉。因此说,要建立真正对抗模式的审判方式,就必须建立成熟高效的陪审团制度。在各级一审刑事案件中,由陪审团来定罪,而不是法官。这样既可以解放法官,也可以对错案的当事人有交代。 很多人说,陪审团也很容易出问题,美国很多错案,都是由于陪审团出了问题。关于这一点,我们不能否认。但是美国的错案,并没有使司法丧失了公信力。而在中国,恰恰相反,错案导致司法公信力丧失殆尽。另外,陪审团审理案件后,并不是最终结果,还可以改变。但是需要说明,陪审团断案,是心证的结果,陪审员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是,法官则不同,您敢于改变陪审团的断定,如果您错误了,那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另外,本人主张,地方法治需要自洽。法治自洽,也可以解决一些司法弊端。假如我们每一级行政首长,都可以赦免犯人。那么,很多被判刑的好人,可以通过赦免解决。 虽然本人认为,设立巡回法庭,并不能使律师扬眉吐气,在刑事辩护中成为“翻身农奴”。而要激发法官、律师的激情,需要的是对抗式诉讼模式。但是,需要说明一点,本人还是提倡在中国,建立巡回法庭。但是有很多问题,需要研究讨论。 首先,需要说明,巡回法庭到底在多大范围内设立?是中级人民法院设立?还是高级法院设立?亦或是最高院设立巡回法庭? 其次,就是巡回法庭的法官是长官意志,还是真正的投票通过。如果像现在的长官意志审判方式,我想设不设巡回法庭,没有多大价值。如果实行投票通过,就需要每一名法官提出通过和反对通过的理由。而且这些理由,要写在判决中。假如我们五名法官作为合议庭,即使一致通过,通过的理由也可能不同。即使理由相同,表达的方式也不可能相同。只有这样的判决,才能让人信服。 最后,几年一巡回?如何巡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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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的取向是法庭对抗
看了何兵老师的一篇很煽情博文,名字是《法官转起来,律师站起来》。其中,标注重点的很多,我这里就举出两句:“如果法官不巡回,地方律师永远无抬头之日”。“法官一天不转起来,律师一天到晚就在那儿趴着”。当然,我们理解何兵老师的“站起来”,“ 趴着”的含义。但实际上,律师“站不起来”或者说“ 趴着”的根本原因并不是法官不巡回?而是缺少一种让律师,让法官激情的审判制度。个人认为,在中国设立巡回法庭,并不能解决司法改革面临的一些难题。巡回法庭,只是方便诉讼,并没有其他功能。还没有听说哪个国家,司法机关——法院全部是巡回的。
个人认为,当前司法的弊端,产生于中国当前的审判方式。在中国,所有司法弊端,几乎都来源于控诉式诉讼模式。控诉式诉讼模式又称纠问式审判方式,在这种模式中,审判官集侦查、控诉、审判职能于一身。我国的刑事诉讼改革,从表面上来看,侦查和控诉职能与法官剥离了。但问题是,法官是否从侦查和控诉职能中摆脱出来?如果不能摆脱,那么这种纠问式审判方式将会更糟糕。因为此时法官完全就是一个摆设,是控诉职能的一个延伸。根本,也不可能去作无罪推定。辩护律师往往抱怨,我辩护的很激情,理论功底也很深厚,又能在情在理,为什么最终并没有影响法官的判断。原因就在这里,法官并不是独立的法官,他是控诉职能的延伸,他的判断不影响定罪量刑。只有长官判断,才是定案的根据。
本人极力反对纠问式审判模式,是因为这种模式最容易导致法官自主性和独立性的丧失,导致司法系统行政模式运行,导致法官模式下的长官思维。当前我国,这种情况非常严重。而这种结果,恰恰就是我国纠问式审判方式发展极致的结果。而所谓的法院为党的事业,为社会主义事业保驾护航,其言外之意,就没有将司法作为一个社会的独立的权力制衡机制来设立,就更别说法律和司法的阶级统治工具说了。从这个角度来说,我国司法系统,从根上就不正。
而在对抗式审判模式中,控诉职能完全从审判职能中分离,根本容不下长官思维。我们都知道,在英美法系,陪审团履行的是控诉职能,没有一个法学家,称它们为定罪职能。从这个角度来说,定罪本身就是一种控诉职能。而控诉是与法官的中立性裁判格格不入的,因为法官需要无偏无私,你仅是去判断,不要去控诉。因此说,要建立真正对抗模式的审判方式,就必须建立成熟高效的陪审团制度。在各级一审刑事案件中,由陪审团来定罪,而不是法官。这样既可以解放法官,也可以对错案的当事人有交代。
很多人说,陪审团也很容易出问题,美国很多错案,都是由于陪审团出了问题。关于这一点,我们不能否认。但是美国的错案,并没有使司法丧失了公信力。而在中国,恰恰相反,错案导致司法公信力丧失殆尽。另外,陪审团审理案件后,并不是最终结果,还可以改变。但是需要说明,陪审团断案,是心证的结果,陪审员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是,法官则不同,您敢于改变陪审团的断定,如果您错误了,那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另外,本人主张,地方法治需要自洽。法治自洽,也可以解决一些司法弊端。假如我们每一级行政首长,都可以赦免犯人。那么,很多被判刑的好人,可以通过赦免解决。
虽然本人认为,设立巡回法庭,并不能使律师扬眉吐气,在刑事辩护中成为“翻身农奴”。而要激发法官、律师的激情,需要的是对抗式诉讼模式。但是,需要说明一点,本人还是提倡在中国,建立巡回法庭。但是有很多问题,需要研究讨论。
首先,需要说明,巡回法庭到底在多大范围内设立?是中级人民法院设立?还是高级法院设立?亦或是最高院设立巡回法庭?
其次,就是巡回法庭的法官是长官意志,还是真正的投票通过。如果像现在的长官意志审判方式,我想设不设巡回法庭,没有多大价值。如果实行投票通过,就需要每一名法官提出通过和反对通过的理由。而且这些理由,要写在判决中。假如我们五名法官作为合议庭,即使一致通过,通过的理由也可能不同。即使理由相同,表达的方式也不可能相同。只有这样的判决,才能让人信服。
最后,几年一巡回?如何巡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