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9:1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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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李黎   张传新) 两名大学生在校园道路上突遭飞来横祸,为索赔偿他们将保险公司和学校告上法庭。日前,该案在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审结,保险公司和学校被判赔偿高达60余万元。
  2001年12月23日,全国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在三门峡市举行,由三门峡电大统一组织,寿险三门峡分公司的有关人员也将参加这次考试。2001年12月19日,寿险三门峡分公司的一名司机驾驶本单位汽车拉考试卷。2001年12月20日晚,拉试卷的车返回三门峡职院(原豫西师范学校和三门峡电大合并基础上建立),因当时学校东大门未关,驾车司机开车直接从该门驶入校园,将下晚自习走在路上的刘新宜、胡艳蕊两人撞倒,胡艳蕊经医院诊断为肝挫伤、闭合性颅脑轻度损伤,刘新宜伤情严重,先后在三家医院治疗,后经鉴定为一级伤残,需终身康复治疗。在刘新宜住院治疗期间,寿险三门峡分公司及三门峡职院为其支付了医疗费。由于索赔协商未果,两学生将寿险三门峡分公司告上法院,审理中,根据保险公司的申请,法院依法追加三门峡电大、三门峡职院为共同被告,刘新宜要求赔偿3179600元,胡艳蕊要求赔偿16676.2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寿险三门峡分公司的司机在驾驶本单位车辆执行职务时,未尽到司机的注意义务,且采取措施不力,致使其驾驶的面包车将两学生撞伤,寿险三门峡分公司对学生的伤残应承担主要责任。三门峡电大对由其组织的此次考试负有管理职责,但其未对由其安排寿险三门峡分公司车辆拉取考卷这一环节负相应管理义务,因此对原告伤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刘新宜、胡艳蕊系被告三门峡职院的在校大学生,三门峡职院疏于管理,没有在校园内设立限速牌等明显标志,同时事发当晚学校东大门没有关闭,使事发车辆直接进入校园内,故其亦应对原告的伤残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刘新宜治疗花费和残疾慰抚金等各项费用共计635203.13元,由寿险三门峡分公司承担508162.51元,三门峡电大承担63520.31元,三门峡职院承担63520.31元;原告胡艳蕊治疗花费及精神慰抚金7656.2元,由寿险三门峡分公司承担6124.96元,三门峡电大承担765.62元,三门峡职院承担765.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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