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9:1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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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张博 海法) 法律出版社诉北京保利星数据光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星)、北京文翰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翰苑)、北京文林轩书店(以下简称文林轩)侵犯著作权案,12月25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依法判处三被告公开道歉,文翰苑和文林轩三年内不得销售《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赔偿原告损失20万元,保利星被判停止复制涉案光盘,赔偿原告三十万元。
  原告法律出版社经司法部授权,自1986年以来一直出版律师资格考试指定用书,自2001年开始出版《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2003年5月,该社出版2003年版《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以下简称《辅导书》),包括3卷本图书和1张MP3光盘,并在出版物上采取了防盗版措施。2003年6月,该社发现文林轩和文翰苑销售盗版《辅导书》及光盘,经该社一再警告仍然销售,且拒不提供盗版图书及光盘来源。后根据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查证,所购盗版图书所附光盘的复制者为保利星。法律出版社认为,以上三方未经许可,非法复制、发行上述图书及光盘,侵犯了自己的专有出版权及录音制作者权,并造成经济损失。遂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共同赔偿损失共计5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出版社系《辅导书》的专有出版者及光盘录音制品的制作者,有权保障其专有出版权及录音制作者权不受他人侵犯。作为专业音像制品复制单位的保利星,明知光盘性质为盗版仍进行复制的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录音制作者权。鉴于光盘作为辅导用书的一部分整体销售,光盘与图书共同构成了不可分割的整体,故保利星同时侵犯了法律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
  文翰苑工作人员销售盗版《辅导书》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应视为文翰苑的行为。关于文林轩与本案的关系,因发票系当事人间存在购销关系的凭证,本案原告所购图书的发票系文林轩出具,文林轩亦属销售者。法律出版社从文翰苑购得盗版书所获发票三张中有两张由文林轩出具,因此其与文翰苑有销售盗版图书的共谋,属于共同侵权人,并应对北京市场的盗版行为承担主要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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