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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朝阳法院审结原告郑女士诉被告附属某医院、某大学医院侵权纠纷案,依法判决二被告分别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 2002年3月14日,郑女士的丈夫张某入住附属某医院,被诊断为腰椎管狭窄症,术后当晚死亡。家属怀疑是医疗事故,遂同意对遗体进行病理解剖。某大学医院接受附属某医院委托进行尸体解剖检查,并将用检之外的器官留存,后应家属要求,将剩余器官交还附属某医院及死者家属。10月,附属某医院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减免住院费共计30余万元,死者家属不再向医院提出任何其他要求并不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认为,附属某医院委托某大学医院进行病理解剖,某大学医院擅自将死者的部分器官当作标本供教学和实验室用,给其造成了心里伤害,故要求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精神损失5万元,恢复尸体完整。 法院认为,附属某医院委托某大学医院进行病理解剖,但其未履行对全部尸体解剖的含义、所需摘取的死者器官及器官摘取后可能对尸体造成的损坏程度告知的义务,某大学医院在尸体解剖后将剩余器官保留,事先未征得家属同意,给原告造成了精神伤害,故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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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朝阳法院审结原告郑女士诉被告附属某医院、某大学医院侵权纠纷案,依法判决二被告分别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
2002年3月14日,郑女士的丈夫张某入住附属某医院,被诊断为腰椎管狭窄症,术后当晚死亡。家属怀疑是医疗事故,遂同意对遗体进行病理解剖。某大学医院接受附属某医院委托进行尸体解剖检查,并将用检之外的器官留存,后应家属要求,将剩余器官交还附属某医院及死者家属。10月,附属某医院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减免住院费共计30余万元,死者家属不再向医院提出任何其他要求并不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认为,附属某医院委托某大学医院进行病理解剖,某大学医院擅自将死者的部分器官当作标本供教学和实验室用,给其造成了心里伤害,故要求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精神损失5万元,恢复尸体完整。
法院认为,附属某医院委托某大学医院进行病理解剖,但其未履行对全部尸体解剖的含义、所需摘取的死者器官及器官摘取后可能对尸体造成的损坏程度告知的义务,某大学医院在尸体解剖后将剩余器官保留,事先未征得家属同意,给原告造成了精神伤害,故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