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9:2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9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中国法院网讯(杨克元) 通过融资让人炒股而准备赚上一笔的关老太,因经受不住股市风险的“炼狱”,而早早地抽回融资。事后又以借款者应按协议偿付利息为由,告上法庭,提出与借款人撤销《终止融资协议》,按照原融资协议支付利息8.3万元的诉请,12月29日,上海市闵行区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吴先生炒股缺少资金,关老太有资金却无精力炒股。在这样的背景下,两人一拍即合,于2003年3月18日,签订了融资协议,约定关老太融资给吴先生100万,融资日期为2003年3月18日至2004年3月18日,借款方有权提前两个月还款。若提前超过两个月,则必须按10个月期限支付给融资方利息。《融资协议》签订之后,关老太当日就依约将100万元资金转入吴先生指定的帐户中。之后,吴先生以帐户上的巨额资金买卖了上市的股票。
  4月1日,双方又签订了《终止融资协议》,该协议明确了三点意见。一是终止当初的《融资协议》;二是双方分别不再向对方提出支付利息和不再向对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三是双方不再以任吴理由提出任吴其他的赔偿和责任交涉。终止协议签订后,吴先生归还了关老太的100万元融资款。
  照一般的看法,这件融资和借款的事件至此应该至此结束,然而,关老太于今年的7月1日,以自己是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终止融资协议》,丧失了应得的合法利益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终止融资协议》,由吴先生依照原来的《融资协议》的约定支付所借的100万元的10个月利息计83000元。
  吴先生则认为,双方终止协议的签订,源于关老太在得知对方用所得融资买入了近30万股股票后,担心自己年事已高,无法承受如此的的风险而请求吴先生将融资资金返还的意思。作为被融资者的吴先生也考虑了关老太的实际情况,为防止发生意外,决定斩仓出局,还造成了“割肉”损失。因此,双方签订《终止融资协议》,不存在欺诈的情况,故坚决不同意关老太的诉请。
  法院从审查双方签订的《终止融资协议》来看,并未违反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后吴先生也因此按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该协议应属有效。双方签订该协议时已明确载明吴先生融入资金后因提前平仓造成实际损失,可以说明关老太在签订协议时是认可吴先生自述在履行融资协议过程中产生的损失,不构成关老太对该条款的重大误解。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