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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作家刘元举诉电视剧《走向共和》编剧之一、中国青年报编委张建伟涉嫌剽窃案,做出了终审判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9月17日做出的一审宣判得到了维持:张建伟侵权成立,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这样,这场历时近三年的诉讼终于有了结果,已经胜诉的作家刘元举向记者表示,这个判决结果是公平合理的,但是来得太迟了。他说:“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还是打了三年,这场官司让我赢得索然无味。”而本案的另外一位当事人张建伟则在电话中向记者表示,他还不知道这个事,对判决结果没有什么看法。他说:“我本人一直没有参与此事,中国青年报派了一个副主编处理这件事。既然判我们输了,我也没有办法。”此案的另外一位重要人物,中国青年报专门负责处理此案的副主编周志春,在电话里向记者表示不接受采访,原因是很多话不好说。 这桩抄袭案曾被称为“中国文坛第一大案”。抄袭者张建伟有“中国第一记者”之称,是中国报告文学学会理事,范长江新闻奖、鲁迅文学奖和国家“五个一工程”奖获得者,著有《张建伟历史报告·晚清篇》等诸多颇具影响力的作品。今年他作为《走向共和》编剧之一,更是蜚声中国文化界,成为今年《南方周末》年度人物的候选人。 在2001年1月提起的这场诉讼中,刘元举声称,中国青年出版社出版的张建伟所著的报告文学《蝉蜕的翅膀———秦文贵的故事》(下称《翅膀》)大量抄袭剽窃了自己由春风文艺出版社出版的散文集《西部生命》(下称《生命》)一书。 在2003年7月24日的首次公开审理中,张建伟辩护,《翅膀》一书是自己接受团中央等单位的委派,为宣传秦文贵的先进事迹而创作的,是职务行为,应由团中央承担责任,而且他在引用文献目录中已经列明了出处,应属合理引用,并非抄袭剽窃,为了尊重刘元举的著作权,他还请青海油田的负责人替他向刘元举打了招呼。 2003年9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定张建伟败诉,要求他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中国新闻出版报》上向刘元举公开赔礼道歉、向刘元举赔偿经济损失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费用及律师费11581元。之后,张建伟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而刘元举以赔偿金额偏低为理由也同时提出上诉。 本月1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定,张建伟虽然将《生命》列为引用参考文献,但其《翅膀》使用的是将引用的内容当成自己的创作内容的写作手法,使读者不能将他的创作和原作者的创作区分开,因此,其使用的4000余字的内容构成了抄袭。另外,《翅膀》引用《生命》一书部分内容时,虽然说明该部分内容的作者是“一位作家”,但所采用的方式也很难让读者明了所引用内容的出处和作者的身份,这1000余字也构成了侵权。张建伟是本书的著作权人,对该书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委托创作方承担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判定维持原判,驳回双方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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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作家刘元举诉电视剧《走向共和》编剧之一、中国青年报编委张建伟涉嫌剽窃案,做出了终审判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9月17日做出的一审宣判得到了维持:张建伟侵权成立,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这样,这场历时近三年的诉讼终于有了结果,已经胜诉的作家刘元举向记者表示,这个判决结果是公平合理的,但是来得太迟了。他说:“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还是打了三年,这场官司让我赢得索然无味。”而本案的另外一位当事人张建伟则在电话中向记者表示,他还不知道这个事,对判决结果没有什么看法。他说:“我本人一直没有参与此事,中国青年报派了一个副主编处理这件事。既然判我们输了,我也没有办法。”此案的另外一位重要人物,中国青年报专门负责处理此案的副主编周志春,在电话里向记者表示不接受采访,原因是很多话不好说。
这桩抄袭案曾被称为“中国文坛第一大案”。抄袭者张建伟有“中国第一记者”之称,是中国报告文学学会理事,范长江新闻奖、鲁迅文学奖和国家“五个一工程”奖获得者,著有《张建伟历史报告·晚清篇》等诸多颇具影响力的作品。今年他作为《走向共和》编剧之一,更是蜚声中国文化界,成为今年《南方周末》年度人物的候选人。
在2001年1月提起的这场诉讼中,刘元举声称,中国青年出版社出版的张建伟所著的报告文学《蝉蜕的翅膀———秦文贵的故事》(下称《翅膀》)大量抄袭剽窃了自己由春风文艺出版社出版的散文集《西部生命》(下称《生命》)一书。
在2003年7月24日的首次公开审理中,张建伟辩护,《翅膀》一书是自己接受团中央等单位的委派,为宣传秦文贵的先进事迹而创作的,是职务行为,应由团中央承担责任,而且他在引用文献目录中已经列明了出处,应属合理引用,并非抄袭剽窃,为了尊重刘元举的著作权,他还请青海油田的负责人替他向刘元举打了招呼。
2003年9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定张建伟败诉,要求他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中国新闻出版报》上向刘元举公开赔礼道歉、向刘元举赔偿经济损失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费用及律师费11581元。之后,张建伟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而刘元举以赔偿金额偏低为理由也同时提出上诉。
本月1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定,张建伟虽然将《生命》列为引用参考文献,但其《翅膀》使用的是将引用的内容当成自己的创作内容的写作手法,使读者不能将他的创作和原作者的创作区分开,因此,其使用的4000余字的内容构成了抄袭。另外,《翅膀》引用《生命》一书部分内容时,虽然说明该部分内容的作者是“一位作家”,但所采用的方式也很难让读者明了所引用内容的出处和作者的身份,这1000余字也构成了侵权。张建伟是本书的著作权人,对该书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委托创作方承担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判定维持原判,驳回双方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