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9:2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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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高志海) 人体艺术摄影,犹如羞答答的玫瑰,在人们的热议中,静悄悄地“绽开”,并逐渐被人们接受。然而,随着人体艺术摄影展的热办,由其引发的模特与摄影作者之间的纠纷也随之增加。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侵权案件,并最终驳回了模特方女士的诉讼请求。
  2001年4月,某美术出版社将两家艺术摄影学会当年共同举办的人体摄影艺术展作品结集出版,其中收录了杨先生获得银奖的一组女性人体艺术作品。有三张照片作品看不到人物面部,另一张面部朝上,身体后仰在一个架子上。
  2002年底,方女士起诉至一审法院称,杨先生给自己照的裸体照片被人体摄影艺术展展出,并在网上登出、被人体摄影艺术展作品集收录。她为此承受了巨大压力,男友也离开了自己。她认为两家艺术摄影学会、美术出版社和杨先生未经同意,将自己的裸体照片展出、刊登,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导致自己社会评价降低,也侵害了自己名誉权。故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侵权损失及7000元其他经济损失。
  两艺术摄影学会、美术出版社认为,大赛举办之前,自己曾与每个作品作者签订了由作者负责展出作品的肖像权问题的协议。方女士指诉作品的作者杨先生,在参赛前已签订由其承担该作品引发的肖像权纠纷后果的协议并附有说明,自己并无侵害方女士肖像权的故意,且该作品中并无方女士的肖像出现,未对其肖像权构成侵害,也构不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故不同意方女士的诉讼请求。杨先生认为,自己为参加比赛创作过相类似的很多作品,不能确定方女士即是该获奖作品的模特。该作品也不能明确反映模特的形象特征,且自己已为创作向模特支付了费用。模特也知道作品是用于参赛,自己的行为未构成对任何人权利的侵犯,故不同意方女士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于2003年9月1日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方女士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方女士坚持要求法院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杨先生对一审推定方女士是其作品的模特有异议,因此,两人分别上诉到二中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为原告在涉案作品的拍摄地点拍过艺术照,也支付了报酬。由于被告杨先生不只为原告一人在涉案作品的拍摄地点拍摄照片,致使其不能肯定涉案照片上的模特即为原告方女士,但在法院审理中双方就和解进行了协商,说明被告对照片上的模特即为原告已经默认。作品中有一张照片显示的模特面部呈仰视状,一般公众不能辨认、识别,缺乏肖像人的形象清晰完整性,故不构成对方女士肖像权的侵害。各被告对方女士作为模特的作品的参赛、编辑、出版并不造成方女士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故不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因此,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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