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9:2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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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安金宝 肖承生) 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在鱼池抽水灭火,导致鱼苗死亡而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案,受益人北京华夏制衣有限公司被判赔偿鱼池主人田老汉经济损失四万五千元。
  田老汉是北京市顺义区的一位农民,1994年4月起,他承包了本村东北角四个鱼池,效益一直较好。2003年1月17日夜间,北京华夏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公司)生产车间因电路短路而发生火灾,火势凶猛。华夏公司经拨打119电话后,顺义区公安消防总队顺义消防中队(以下简称消防队)及时赶到起火车间灭火。因田老汉的鱼池距该厂较近,故消防队从鱼池破冰取水两个多小时,将火扑灭。
  但因消防队大量抽水,导致田老汉鱼池中放养的10万尾鱼苗严重缺氧全部死亡。田老汉遂要求华夏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60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司因电路短路失火,消防队采取紧急避险行为,从原告鱼池中破冰取水,造成原告鱼苗死亡,对因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作为受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根据当地一般饲养条件下鲤鱼苗的产量及销售价格,酌情确定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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