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9:2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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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薛勇秀 李思/文  龚广翔/摄) 12月23日,患者王荣福、姚景文因“二号管”事件分别起诉北京酒仙桥医院案件,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患者索赔被驳回。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荣福因得知酒仙桥医院曾对患者进行心脏介入治疗时复用过心导管,而对自己在接受心脏介入治疗时所使用的心导管是否是一次性合格产品产生怀疑,是可以理解的。对此,作为提供医疗服务一方的酒仙桥医院,有责任举证证明其对王荣福的治疗过程符合医疗规范。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酒仙桥医院提供了由王荣福家属签字的《北京酒仙桥医院心脏介入检查治疗同意单》,王荣福入院治疗的病历首页、住院志、手术记录、即时医嘱单、医疗费用清单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由此可以认定,酒仙桥医院在对王荣福进行心脏介入手术及治疗的过程符合医疗规范,并无不当。且王荣福术后痊愈良好,没有损害结果的发生。现王荣福仅以有关媒体报导了酒仙桥医院存在对患者进行心脏介入治疗时,有复用心导管的情况,而认定酒仙桥医院对其本人治疗时,亦复用了心导管,显属证据不足。又鉴于酒仙桥医院举证证明了其对王荣福的治疗过程符合医疗规范,故对王荣福要求酒仙桥医院返还医疗费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王荣福所诉酒仙桥医院侵犯了其知情权一节,因酒仙桥医院术前向王荣福家属告知了手术名称、手术方法及可能出现的风险、后果,其病历首页、住院志、手术记录、即时医嘱单、医疗费用清单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对王荣福的手术过程、治疗方法及使用器械记载清楚明确,在该医疗服务合同中,酒仙桥医院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告知义务。
关于酒仙桥医院辩称心导管复用是为减轻病人经济困难,节约资源一节,对其该辩解,本院不予认可。因为医疗器械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健康。医疗器械的产品使用说明书是生产厂家对产品项目性能的描述文件,使用者在使用产品时应严格依照产品说明书进行操作。酒仙桥医院为王荣福所使用的心导管的产品说明书中均标明为一次性使用,故此该心导管不能重复使用。特别应当指出的是在2001年7月到2002年7月间,酒仙桥医院在为患者做心脏介入手术时,部分导管被重复使用于部分患者,充分暴露了其在管理上存在的严重漏洞,这也是患者对其所进行的相关治疗产生担心和怀疑的直接原因,对此,酒仙桥医院应严格管理,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据此,法院驳回王荣福要求被告退还医疗费5.86万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王荣福负担。
朝阳法院同时审结了另一患者姚景文以同样理由告酒仙桥医院案件。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姚景文要求被告双倍赔偿医疗费11万元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姚景文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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