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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19:2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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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范红萍)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在法学界,这被称为股东的知情权。然而,在现实中,股东这种法定的权利却并没有得到尊重。12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股东诉公司侵犯知情权的案件,并依法支持了股东要求查阅公司财务报告的诉讼请求。
  2000年1月,北京汉邦软科数码技术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北京正有微系统有限公司为汉邦公司的股东之一,出资240万元。正有公司与汉邦公司的其他股东共同签订了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股东享有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然而直到2003年6月,汉邦公司从未向正有公司提供过年度财务报告。正有公司作为享有1/4股权的股东,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利润分配等一无所知。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正有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汉邦公司提交财会报告。
  汉邦公司辩称,正有公司承诺增资共228万,却一直未予以兑现。因此,汉邦公司认为不应向正有公司交付财务会计报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汉邦公司未能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其股东正有公司履行送交财务会计报告的义务,正有公司有权依照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向汉邦公司主张知情权,故正有公司要求汉邦公司向其提供2001、2002年度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同时,公司侵犯股东知情权纠纷与股东出资纠纷、股权转让纠纷等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因此正有公司无论是否履行增资义务, 不影响其作为汉邦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故汉邦公司的辩称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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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第3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11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
  第176条规定,有限公司应当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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