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9:2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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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姜颖) 12月23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搜狐、新浪侵权之争落下帷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搜狐诉新浪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三案,以及新浪反诉搜狐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一审判决。搜狐因其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被法院驳回。同时,新浪提出的反诉请求亦被法院以相同理由驳回。
  2002年5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搜狐在线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新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纠纷三案。
  原告搜狐诉称,被告在其经营的新浪网上抄袭、使用原告享有专有使用权、著作权的作品。同时,被告召开新闻发布会,在其网站和各大媒体宣称原告在搜狐网上大肆抄袭新浪网上的内容,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和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50万元。
  针对原告提出的手机图片侵权一事,被告新浪提出反诉,称搜狐网未经新浪网许可,剽窃新浪网的手机图片作品,反诉请求法院判令搜狐停止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手机图片具有独创性,构成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这些手机图片均在互联网上发表,没有署名,搜狐网登载了涉案图片,新浪网也登载了相关手机图片。双方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各自系享有手机图片的著作权人。并且,双方均不能证明对各自主张的手机图片享有其他独占权利或合法利益,故双方各自指控对方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亦不能成立。因此,法院对于搜狐方的本诉诉讼请求和新浪方的反诉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对于文字作品的诉争,法院认为,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对涉案的文章享有专有使用权,亦无证据证明被告在其网站上刊登相关文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并损害原告的其他合法权益,故原告对被告以剽窃方式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指控,不能成立。
  对于搜狐诉新浪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诉争,法院认为,被告向新闻媒体提供的信息均是客观、真实的,没有实施捏造和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因此,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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