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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张博 高志海) 12月18日,演员高秀敏诉辽宁电视台、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广州市鸿翔音像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翔公司)和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以下简称王府井书店)侵犯著作邻接权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辽宁电视台、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以及鸿翔公司,立即停止出版、发行侵犯高秀敏表演者权的光盘,公开赔礼道歉,并共同赔偿原告5万元,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被判赔偿300元。 高秀敏诉称,《四喜临门》、《卖拐》、《有钱了》、《破烂王》、《寡妇门前》、《卖车》、《老姑来了》、《告别》、《越唱越明白》、《退货》、《龙飞凤舞》、《南方女婿》等12部小品是高秀敏参与表演的,因此自己依法享有表演者权。但辽宁电视台在未经自己许可、未向其付费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述12部小品制作成VCD盘——《高秀敏小品专辑》,并由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由鸿翔公司负责总经销,由王府井书店进行分销。高秀敏认为,上述四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表演者权,给自己造成了经济损失,要求法院判决几名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表演者有权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辽宁电视台是在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录制的《四喜临门》等涉案小品,并已向原告支付了报酬,但其权利范围仅包括对上述小品进行现场直播和重播等。其将小品的母版交由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制作成VCD盘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表演者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未征得高秀敏的许可,擅自将涉案作品制成VCD盘出版发行,且没有向高秀敏支付报酬,其行为侵犯了高秀敏享有的表演者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鸿翔公司作为总经销商,虽然发行了涉案侵权光盘,但其提供了合法来源,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应停止销售涉案光盘。 王府井书店作为销售商,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因其无法证明所销售的涉案光盘有合法来源,故依法应向高秀敏赔偿其销售利润,具体数额由法院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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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张博 高志海) 12月18日,演员高秀敏诉辽宁电视台、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广州市鸿翔音像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翔公司)和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以下简称王府井书店)侵犯著作邻接权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辽宁电视台、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以及鸿翔公司,立即停止出版、发行侵犯高秀敏表演者权的光盘,公开赔礼道歉,并共同赔偿原告5万元,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被判赔偿300元。
高秀敏诉称,《四喜临门》、《卖拐》、《有钱了》、《破烂王》、《寡妇门前》、《卖车》、《老姑来了》、《告别》、《越唱越明白》、《退货》、《龙飞凤舞》、《南方女婿》等12部小品是高秀敏参与表演的,因此自己依法享有表演者权。但辽宁电视台在未经自己许可、未向其付费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述12部小品制作成VCD盘——《高秀敏小品专辑》,并由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由鸿翔公司负责总经销,由王府井书店进行分销。高秀敏认为,上述四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表演者权,给自己造成了经济损失,要求法院判决几名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表演者有权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辽宁电视台是在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录制的《四喜临门》等涉案小品,并已向原告支付了报酬,但其权利范围仅包括对上述小品进行现场直播和重播等。其将小品的母版交由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制作成VCD盘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表演者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未征得高秀敏的许可,擅自将涉案作品制成VCD盘出版发行,且没有向高秀敏支付报酬,其行为侵犯了高秀敏享有的表演者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鸿翔公司作为总经销商,虽然发行了涉案侵权光盘,但其提供了合法来源,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应停止销售涉案光盘。
王府井书店作为销售商,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因其无法证明所销售的涉案光盘有合法来源,故依法应向高秀敏赔偿其销售利润,具体数额由法院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