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中国法院网讯(李思 陈征) 12月22日,名模陈娟红诉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人民出版社名誉权、肖像权一案审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侵权成立,陈娟红获赔7万。 原告诉称,2002年4月号《青年一代》杂志上刊登了一篇题为《都是漂亮惹的祸》的文章,该文中描写了“有着魔鬼身材和出众容貌的陈娟虹”抛弃前男友与某大酒店副总结婚后又离异,另该文还在未经我许可的情况下配发了我的两幅照片。该文章的文字描述及配发照片,足以误导读者认为文中的主人公即我本人—作为国际名模的原告陈娟红,而我至今未婚,根本不存在该文所描述的情况。我认为《青年一代》上发表的这篇文章及配图,严重侵害了我的名誉权、肖像权,故我起诉《青年一代》的出版单位即本案被告,要求被告停止其侵犯我名誉权、肖像权的行为,向我赔礼道歉,并赔偿我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共计一百三十万元,其中侵犯我名誉权应赔偿经济损失五十万元、精神损失二十万元;侵犯我肖像权应赔偿我经济损失五十万元,精神损失十万元。 被告辩称,我社下属《青年一代》杂志确实刊登了作家林润翰的文章《都是漂亮惹的祸》,该文中使用了“陈娟虹”、“王娟”等姓名,这些都不是真实的姓名,与原告姓名“陈娟红”也不相同,原告不应对号入座。该文章配发了原告照片纯属我社美编失误,对此我社已专门致函原告赔礼道歉。另本案诉争文章没有对原告进行恶意诽谤,故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我们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都是漂亮惹的祸》一文,文中使用的文字及配图,足以误导读者认为该文所述 “以美貌换婚姻”的“陈娟虹”即本案原告“陈娟红”,被告行为构成对原告名誉侵权,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法院判决被告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人民出版社立即停止刊登配有原告陈娟红照片的《都是漂亮惹的祸》一文,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已出版尚未发行的2002年4月号(总204期)《青年一代》杂志回收销毁,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就其刊登《都是漂亮惹的祸》一文侵犯原告陈娟红名誉权、肖像权一事在《青年一代》杂志相同版面刊登对原告陈娟红的赔礼道歉声明,并向原告陈娟红支付侵犯名誉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一万元、侵犯肖像权的经济损失赔偿金五万元、侵犯肖像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一万元。驳回原告陈娟红要求被告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人民出版社因侵犯其名誉权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
240331
中国法院网讯(李思 陈征) 12月22日,名模陈娟红诉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人民出版社名誉权、肖像权一案审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侵权成立,陈娟红获赔7万。
原告诉称,2002年4月号《青年一代》杂志上刊登了一篇题为《都是漂亮惹的祸》的文章,该文中描写了“有着魔鬼身材和出众容貌的陈娟虹”抛弃前男友与某大酒店副总结婚后又离异,另该文还在未经我许可的情况下配发了我的两幅照片。该文章的文字描述及配发照片,足以误导读者认为文中的主人公即我本人—作为国际名模的原告陈娟红,而我至今未婚,根本不存在该文所描述的情况。我认为《青年一代》上发表的这篇文章及配图,严重侵害了我的名誉权、肖像权,故我起诉《青年一代》的出版单位即本案被告,要求被告停止其侵犯我名誉权、肖像权的行为,向我赔礼道歉,并赔偿我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共计一百三十万元,其中侵犯我名誉权应赔偿经济损失五十万元、精神损失二十万元;侵犯我肖像权应赔偿我经济损失五十万元,精神损失十万元。
被告辩称,我社下属《青年一代》杂志确实刊登了作家林润翰的文章《都是漂亮惹的祸》,该文中使用了“陈娟虹”、“王娟”等姓名,这些都不是真实的姓名,与原告姓名“陈娟红”也不相同,原告不应对号入座。该文章配发了原告照片纯属我社美编失误,对此我社已专门致函原告赔礼道歉。另本案诉争文章没有对原告进行恶意诽谤,故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我们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都是漂亮惹的祸》一文,文中使用的文字及配图,足以误导读者认为该文所述 “以美貌换婚姻”的“陈娟虹”即本案原告“陈娟红”,被告行为构成对原告名誉侵权,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法院判决被告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人民出版社立即停止刊登配有原告陈娟红照片的《都是漂亮惹的祸》一文,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已出版尚未发行的2002年4月号(总204期)《青年一代》杂志回收销毁,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就其刊登《都是漂亮惹的祸》一文侵犯原告陈娟红名誉权、肖像权一事在《青年一代》杂志相同版面刊登对原告陈娟红的赔礼道歉声明,并向原告陈娟红支付侵犯名誉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一万元、侵犯肖像权的经济损失赔偿金五万元、侵犯肖像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一万元。驳回原告陈娟红要求被告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人民出版社因侵犯其名誉权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