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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侯华力 张跃生) 日前,备受关注的江西黑车拍卖纠纷审结,法院判决宣告拍卖无效。 号牌为赣J/01245的金杯面包车行驶证上登记的车主系中国工商银行萍乡分行营行部(后变更为安源支行)。正大支行是萍乡市工商银行的不良资产经营管理部门,2000年12月30日,正大支行接该车进行集中管理,于2002年9月26日与拍卖公司签订包括赣J/01245金杯面包车在内的等8辆抵债汽车的《委托拍卖合同书》。 2002年10月18日,原告徐勇在拍卖公司组织的旧机动车拍卖会上以47000元的成交价竞拍得牌照号为赣J/01245的金杯面包车一辆。当日,原告与拍卖公司签署成交确认书,向拍卖公司支付了该车的拍卖价款47000元、佣金2350元。支付了欠缴的养路费1130元、停车费400元,并对该车进行维修和装饰,支出维修、装饰费计6360元。当原告到萍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经萍乡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网上比对,查实该车系珠海市香州区南山白莲新村14栋102房戴国全的被盗车辆。为此,萍乡市公安局刑警支队遂对该车予以扣押,并出具了《萍乡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事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于2003年6月21日向起诉。 11月18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原告要求三被告返还拍卖车款、佣金49350元,赔偿维修费、交通费等损失13000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拍卖公司辩称:依拍卖合同拍卖,履行了审检义务,拍卖程序合法,收取佣金合法,不存在过错。被告正大支行、安源支行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因拍卖标的物赣J/01245金杯面包车系被盗车辆,该拍卖行为无效。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萍乡市正大支行(下称正大支行)归还原告徐勇拍卖车款47000元,被告江西省拍卖公司(下称拍卖公司)归还原告佣金235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2367元,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萍乡市安源支行(下称安源支行)、正大支行共同赔偿原告552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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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侯华力 张跃生) 日前,备受关注的江西黑车拍卖纠纷审结,法院判决宣告拍卖无效。
号牌为赣J/01245的金杯面包车行驶证上登记的车主系中国工商银行萍乡分行营行部(后变更为安源支行)。正大支行是萍乡市工商银行的不良资产经营管理部门,2000年12月30日,正大支行接该车进行集中管理,于2002年9月26日与拍卖公司签订包括赣J/01245金杯面包车在内的等8辆抵债汽车的《委托拍卖合同书》。
2002年10月18日,原告徐勇在拍卖公司组织的旧机动车拍卖会上以47000元的成交价竞拍得牌照号为赣J/01245的金杯面包车一辆。当日,原告与拍卖公司签署成交确认书,向拍卖公司支付了该车的拍卖价款47000元、佣金2350元。支付了欠缴的养路费1130元、停车费400元,并对该车进行维修和装饰,支出维修、装饰费计6360元。当原告到萍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经萍乡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网上比对,查实该车系珠海市香州区南山白莲新村14栋102房戴国全的被盗车辆。为此,萍乡市公安局刑警支队遂对该车予以扣押,并出具了《萍乡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事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于2003年6月21日向起诉。
11月18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原告要求三被告返还拍卖车款、佣金49350元,赔偿维修费、交通费等损失13000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拍卖公司辩称:依拍卖合同拍卖,履行了审检义务,拍卖程序合法,收取佣金合法,不存在过错。被告正大支行、安源支行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因拍卖标的物赣J/01245金杯面包车系被盗车辆,该拍卖行为无效。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萍乡市正大支行(下称正大支行)归还原告徐勇拍卖车款47000元,被告江西省拍卖公司(下称拍卖公司)归还原告佣金235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2367元,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萍乡市安源支行(下称安源支行)、正大支行共同赔偿原告55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