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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10年,一企业欠银行贷款和利息共计30多万元。企业以银行在贷款展期届满后至今并未催要过这笔贷款、法定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不承认与银行有法律关系;银行当庭提交偷录的电话录音,表明自己一直在催讨对方还贷,诉讼依然在时效之内。近日,法庭经过调查认为录音资料合法有效,采信了这条证据,为银行讨回了公道。 1991年12月20日,中国农业银行兰州市城关支行与金星皮革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书,约定由农行兰州城关支行贷给金星皮革公司18万元流动资金,用于购置设备,利率月息为7.05‰,借款期限为24个月。贷款到期后,经过协商,办理了贷款延期使用申请手续,借期从1993年12月21日延长到1994年6月21日,利率月息为10.02‰。但在贷款展期届满之后,金星皮革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贷款。 无奈之下,农行兰州城关支行一位副行长在2003年3月6日用其办公室电话拨打了金星皮革公司法人代表石某的手机,催要贷款,同时对这次通话进行录音。在催要无果的情况下,农行兰州城关支行一纸诉状将金星皮革公司告到了法院。 庭审前,被告否认偷录的录音的真实性,但经过法庭调查和质证,其真实性不成问题。随之而来的焦点是证据的合法性。 对此,西北师范大学民诉法专家杜睿哲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案中偷录的录音资料的客观性和案件的关联性经过法庭调查是可以认定的。偷录的录音资料能不能被法庭采信作为定案依据,主要是合法与否的问题,即程序合法的问题,这主要涉及收集证据的程序和方法。他说,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5年2月作了一个解释:没有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内容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这个规定的标准太高,不利于举证方权利的保护。于是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如果损害了他人的合法利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私自偷录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来用。 显然,因为本案里双方当事人电话里讲的内容没有申明个人权利的合法保护问题,录下这些内容,并不能认为侵犯对方的合法利益,同时现行法律又没有对电话偷录进行禁止性的明文规定,这证明这个录音是合法有效的。一审法院据此采信了偷录的录音资料。杜睿哲说,本案中,电话偷偷录音留下的证据合法、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因此法院据此裁定被告败诉的判决是合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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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10年,一企业欠银行贷款和利息共计30多万元。企业以银行在贷款展期届满后至今并未催要过这笔贷款、法定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不承认与银行有法律关系;银行当庭提交偷录的电话录音,表明自己一直在催讨对方还贷,诉讼依然在时效之内。近日,法庭经过调查认为录音资料合法有效,采信了这条证据,为银行讨回了公道。
1991年12月20日,中国农业银行兰州市城关支行与金星皮革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书,约定由农行兰州城关支行贷给金星皮革公司18万元流动资金,用于购置设备,利率月息为7.05‰,借款期限为24个月。贷款到期后,经过协商,办理了贷款延期使用申请手续,借期从1993年12月21日延长到1994年6月21日,利率月息为10.02‰。但在贷款展期届满之后,金星皮革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贷款。
无奈之下,农行兰州城关支行一位副行长在2003年3月6日用其办公室电话拨打了金星皮革公司法人代表石某的手机,催要贷款,同时对这次通话进行录音。在催要无果的情况下,农行兰州城关支行一纸诉状将金星皮革公司告到了法院。
庭审前,被告否认偷录的录音的真实性,但经过法庭调查和质证,其真实性不成问题。随之而来的焦点是证据的合法性。
对此,西北师范大学民诉法专家杜睿哲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案中偷录的录音资料的客观性和案件的关联性经过法庭调查是可以认定的。偷录的录音资料能不能被法庭采信作为定案依据,主要是合法与否的问题,即程序合法的问题,这主要涉及收集证据的程序和方法。他说,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5年2月作了一个解释:没有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内容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这个规定的标准太高,不利于举证方权利的保护。于是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如果损害了他人的合法利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私自偷录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来用。
显然,因为本案里双方当事人电话里讲的内容没有申明个人权利的合法保护问题,录下这些内容,并不能认为侵犯对方的合法利益,同时现行法律又没有对电话偷录进行禁止性的明文规定,这证明这个录音是合法有效的。一审法院据此采信了偷录的录音资料。杜睿哲说,本案中,电话偷偷录音留下的证据合法、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因此法院据此裁定被告败诉的判决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