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中国法院网讯(杨德芳) 自己本不会水的歌厅女服务员陈燕,为了讨客人欢心,不听旁人的劝说,陪客人游泳,结果溺死在水塘中。2003年12月18日,法院判决歌厅老板谢崇高、客人陈绍必各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等费用的20%,即各赔偿16500余元,其余49000余元由原告自行承担,歌厅名义上的业主刘忠元在谢崇高所赔偿范围内承担垫付责任。 16岁的陈燕(即本案死者)于2003年8月受雇于四川省泸县玄滩靓妹OK厅,做服务性工作,即陪到歌厅玩耍的客人唱歌、跳舞等。8月25日,歌厅老板刘忠元将歌厅转包给谢崇高经营。8月28日,陈绍必到该歌厅玩耍。当晚,陈燕等人提议天热到池塘洗冷水澡。于是,该歌厅6位服务人员(均为女性且均不会游泳)与陈绍必一同到池塘洗澡。此时旁人提醒他们水位较深,小心落水,但陈燕不听劝说,继续游泳。陈绍必自行离去后,陈燕不幸落水,经抢救无效死亡。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谢崇高作为雇主,明知陈燕等人不会游泳,为了自身利益,未加阻拦,在事发后施救不力,因此应对陈燕的死亡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刘忠元作为文化经营许可证上登记的业主,没有尽到一定的管理义务,应在谢崇高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承担垫付责任。陈绍必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和救助义务,对陈燕的死亡也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死者陈燕明知自己不会游泳,仍积极主动参与,最终造成落水身亡,自身也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
240331
中国法院网讯(杨德芳) 自己本不会水的歌厅女服务员陈燕,为了讨客人欢心,不听旁人的劝说,陪客人游泳,结果溺死在水塘中。2003年12月18日,法院判决歌厅老板谢崇高、客人陈绍必各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等费用的20%,即各赔偿16500余元,其余49000余元由原告自行承担,歌厅名义上的业主刘忠元在谢崇高所赔偿范围内承担垫付责任。
16岁的陈燕(即本案死者)于2003年8月受雇于四川省泸县玄滩靓妹OK厅,做服务性工作,即陪到歌厅玩耍的客人唱歌、跳舞等。8月25日,歌厅老板刘忠元将歌厅转包给谢崇高经营。8月28日,陈绍必到该歌厅玩耍。当晚,陈燕等人提议天热到池塘洗冷水澡。于是,该歌厅6位服务人员(均为女性且均不会游泳)与陈绍必一同到池塘洗澡。此时旁人提醒他们水位较深,小心落水,但陈燕不听劝说,继续游泳。陈绍必自行离去后,陈燕不幸落水,经抢救无效死亡。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谢崇高作为雇主,明知陈燕等人不会游泳,为了自身利益,未加阻拦,在事发后施救不力,因此应对陈燕的死亡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刘忠元作为文化经营许可证上登记的业主,没有尽到一定的管理义务,应在谢崇高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承担垫付责任。陈绍必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和救助义务,对陈燕的死亡也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死者陈燕明知自己不会游泳,仍积极主动参与,最终造成落水身亡,自身也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