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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王东升) 近日,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公交司机在进站停车时,因操作失误撞死同事案。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孙某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 检察机关指控,2007年9月4日,被告人孙某在公交108路电车崇文门总站停车场内,因错误操作,致使其驾驶车身号为85272的108路电车撞在停车场内停驶的85258号108电车尾部,导致85258号车向前移动并与停放在其车前的85270号108路电车尾部相撞,造成当时正在85258号与85270号两车之间的85270号司机葛某夹伤致死。事后,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由于其错误驾驶,致使他人死亡,作为一名由多年驾龄的公交司机本应预见却因疏忽大意而未预见,导致他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被告人孙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被告人在审理中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据此,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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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王东升) 近日,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公交司机在进站停车时,因操作失误撞死同事案。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孙某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
检察机关指控,2007年9月4日,被告人孙某在公交108路电车崇文门总站停车场内,因错误操作,致使其驾驶车身号为85272的108路电车撞在停车场内停驶的85258号108电车尾部,导致85258号车向前移动并与停放在其车前的85270号108路电车尾部相撞,造成当时正在85258号与85270号两车之间的85270号司机葛某夹伤致死。事后,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由于其错误驾驶,致使他人死亡,作为一名由多年驾龄的公交司机本应预见却因疏忽大意而未预见,导致他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被告人孙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被告人在审理中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据此,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