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9:3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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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阎雪莲) 因乘公交汽车遭遇堵车,导致未准时出庭被法院判决撤诉的杨立荣,一纸诉状将北京市公交总公司告上法庭。12月23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杨立荣的诉讼请求。
  杨立荣诉称,2003年10月27日,他为9点前赶到西城法院开庭,清晨即从位于团结湖的家中出来,先后乘坐115路、118路、107路和65路公交车,赶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因上述几路车晚点、拥挤并堵车,致使其诉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和黄宏侵权纠纷一案,因开庭迟到半小时而被西城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因此,杨立荣要求被告北京市公交总公司登报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44元,赔偿精神损失3.15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按照北京市有关月票管理的相关规定,本案原告杨立荣虽不具购买北京郊区职工汽电车月票的身份资格,但其业已取得的月票本身是真实、有效的,原告杨立荣自购取所指月票之日起即与被告公交总公司产生了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原、被告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成立后,原告即享有乘坐指定路线的车辆的权利,而被告则有安全、准时运送原告的义务。由于以月票为凭证的旅客运输合同的生效时间为旅客上车之时,其与合同成立时间并不一致,而原告基于合同履行向被告提出的实体请求必须是双方之间合同生效为前提,因此,原告举证证明合同已经生效即证明其于当日已实际乘坐诉称中所涉车次的公交汽车是其应有之举证义务。
  综观本案,原告在诉讼中所提供证据均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合同已实际生效并履行的事实,故原告以被告于2003年10月27未能准点将其运送至目的地造成撤诉为由,要求被告登报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即便是原告于当日乘坐115路、118路、107路和65路公交车去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应诉是事实,但其主张晚点的主要事由交通拥堵也系客运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属被告免责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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