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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薛勇秀 李思) 12月23日,被业界称为中国互联网的恶意竞争案件——百度诉3721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案,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3721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被告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恶意竞争行为,并赔偿百度公司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5150元。 法庭经审理认为,百度公司并未举证证明三七二一公司未经许可对“百度IE搜索伴侣”进行了增补、删节,或改变指令、语句顺序;也未举证证明三七二一公司未经许可向公众提供了该软件的原件、复制件或通过网络传播了该软件。从查证的事实看,含有cnsminkp文件的“3721网络实名”对“百度IE搜索伴侣”的下载安装制造的障碍,可以通过卸载“3721网络实名”或删除其中的cnsminkp文件或其他技术手段加以解决,以达到使“百度IE搜索伴侣”正常下载、安装的目的。由此可以判断,“3721网络实名”并未导致“百度IE搜索伴侣”绝对的不能下载安装,仅对“百度IE搜索伴侣”的发行和通过网络传播设置了障碍,没有根本地阻止该软件的发行及网络的传播。因此,百度公司主张三七二一公司侵犯其对“百度IE搜索伴侣”享有的修改权、发行权和网络传播权,以及为此承担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作为同是提供地址栏搜索软件的经营者,三七二一公司和百度公司在保证自己的软件有效下载、安装的同时,均不应有意采取针对或影响对方软件正常下载、安装的技术措施,使对方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本案公证书显示,百度公司和三七二一公司均采取技术措施替代对方软件注册表信息以及阻止用户正常下载对方软件的行为,尤其是三七二一公司进一步阻止“百度IE搜索伴侣”安装的行为,减少了对方的交易机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竞争优势,违反了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百度公司提出三七二一公司实施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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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薛勇秀 李思) 12月23日,被业界称为中国互联网的恶意竞争案件——百度诉3721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案,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3721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被告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恶意竞争行为,并赔偿百度公司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5150元。
法庭经审理认为,百度公司并未举证证明三七二一公司未经许可对“百度IE搜索伴侣”进行了增补、删节,或改变指令、语句顺序;也未举证证明三七二一公司未经许可向公众提供了该软件的原件、复制件或通过网络传播了该软件。从查证的事实看,含有cnsminkp文件的“3721网络实名”对“百度IE搜索伴侣”的下载安装制造的障碍,可以通过卸载“3721网络实名”或删除其中的cnsminkp文件或其他技术手段加以解决,以达到使“百度IE搜索伴侣”正常下载、安装的目的。由此可以判断,“3721网络实名”并未导致“百度IE搜索伴侣”绝对的不能下载安装,仅对“百度IE搜索伴侣”的发行和通过网络传播设置了障碍,没有根本地阻止该软件的发行及网络的传播。因此,百度公司主张三七二一公司侵犯其对“百度IE搜索伴侣”享有的修改权、发行权和网络传播权,以及为此承担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作为同是提供地址栏搜索软件的经营者,三七二一公司和百度公司在保证自己的软件有效下载、安装的同时,均不应有意采取针对或影响对方软件正常下载、安装的技术措施,使对方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本案公证书显示,百度公司和三七二一公司均采取技术措施替代对方软件注册表信息以及阻止用户正常下载对方软件的行为,尤其是三七二一公司进一步阻止“百度IE搜索伴侣”安装的行为,减少了对方的交易机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竞争优势,违反了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百度公司提出三七二一公司实施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