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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 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关于非法占用林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请示的答复
2016-10-12 18:10:35
覃达艺律师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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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国家土地管理局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
1992-10-17
实施日期:
1992-10-17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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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关于非法占用林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请示的答复
吉林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非法占用林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请示》(吉土法字〔1992〕8号)收悉。现根据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答复如下: 任何单们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必须一律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人民政府审批;在所经营的林地内修>宿舍、办公楼等不直接为林业生产业务的工程(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内修>直接为林业生产业务的道路或者其他工程设施的除外),同样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提出用地申请,报县级上上人民政府批准。对未经依法批准而占用林地及其他土地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地方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国土资源部 国家土地管理局
1992-10-17
240
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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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关于非法占用林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请示的答复
吉林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非法占用林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请示》(吉土法字〔1992〕8号)收悉。现根据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答复如下: 任何单们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必须一律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人民政府审批;在所经营的林地内修>宿舍、办公楼等不直接为林业生产业务的工程(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内修>直接为林业生产业务的道路或者其他工程设施的除外),同样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提出用地申请,报县级上上人民政府批准。对未经依法批准而占用林地及其他土地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地方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国土资源部 国家土地管理局
1992-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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