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TD]故意犯罪形态[/TD][TD]特征[/TD][TD]比较[/TD][TD]处理[/TD][TD]说明[/TD][/TR][TR][TD]犯罪预备[/TD][TD]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TD][TD]1. 预备与未遂:是否已经着手实施犯罪。(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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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预备与中止:是否主动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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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未遂与中止:欲而不能为未遂,能而不欲为中止。[/TD][TD]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TD][TD]与犯意的区别:是否对现实构成了威胁。[/TD][/TR][TR][TD]犯罪未遂[/TD][TD]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TD][TD]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TD][TD]1. 着手的概念: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时就是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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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能犯未遂:(见5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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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对象不能犯:将稻草人误认为真人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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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手段不能犯:用没子弹的枪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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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迷信犯:不成立犯罪[/TD][/TR][TR][TD]犯罪中止[/TD][TD]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TD][TD]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任何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TD][TD]1. 可以发生在预备和实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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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犯意不成立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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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也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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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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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止的客观性:行为人真实放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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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止的有效性:只要没有发生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TD][/T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