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9:4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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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冯松) 如今的商家为了证明自己的信誉,都曾提出“本店如有假货,双倍返还货款”等类似承诺,甚至有商家把双倍返还提高到了十倍返还。但郭小姐却偏偏在一家标有“假一罚十”字样的商店里买了一部假手机。而商家却称“假一罚十”的十可以解释为十元,而不是十倍。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决。依法判处被告众弘公司退还郭小姐购机款2525元,并按其单方承诺,以十倍给付郭小姐25250元。
  2003年5月22日,郭小姐想买一部手机,经人介绍她来到北京市海淀区公主坟移动电话超市。正要步入超市入口时,她发现北京众弘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弘公司)贴有一张告示,上边写到:“郑重承诺,手机三包、七天包退、假一罚十”。 这样的承诺着实让郭小姐感到踏实,于是她便在该超市的众弘公司购买了摩托罗拉A388手机一部,价格为2525元。众弘公司开具发票注明了手机型号及电池序号等,买到了称心的手机,郭小姐很是高兴了一番。然而,好景不长,时隔4天,正当郭小姐给手机充电时,发现手机电池出了问题,经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鉴定,该手机非原装,电池系假冒产品。另外,进网许可证标志也系伪造。
  气愤的郭小姐带着鉴定报告再次来到手机超市。她认为既然公司承诺了“假一罚十”,那理所当然就该返还购机款2525元并赔偿10倍手机款即25250元,但是得到的答复却令她大失所望。众弘公司辩称,“假一罚十”的广告是5月30日贴出,郭小姐购买手机是5月22日,故该承诺不适用郭小姐所购手机。公司只能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郭小姐进行双倍赔偿。自己明明是先看了广告才买的手机,怎么成了先买的手机后出的广告?无奈之下,郭小姐拍摄了一张“假一罚十”广告的照片,并将众弘公司告上了法庭。
  案件审理中,众弘公司一再坚持郭小姐拍摄的“假一罚十”的照片不是郭小姐购买手机时贴出的,并提交了相关证明。但是,郭小姐指出其所拍摄的照片,在“假一罚十”的告示旁,还贴有“五一特价”的广告,根据照片的内容能够认定,“假一罚十”的告示系在“五一”期间所贴。众弘公司又提出,“假一罚十”中的“十”可以解释为十元,并不一定是十倍的意思。
  法院审理后认为,众弘公司虽提出了该告示策划人员的工作记录及其内部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但双方证据力相当,无法判断两方证据效力的大小,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证据效力相当时,应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处理。
  本案众弘公司对告示张贴时间负有举证责任,故在双方举证的证据效力相当时,众弘公司承担不能进一步举证的法律后果;众弘公司对其提供的商品不进行必要的检验,以至将假冒产品充当合格产品卖与郭小姐,其行为应属民事欺诈;“假一罚十”是要约:作为商家,其在张贴的告示上承诺“假一罚十”,该内容明确、具体,就其张贴的地点看,应该是对所有要与众弘公司达成买卖合同的消费者做出的,一旦消费者与众弘公司达成买卖合同,做出该告示的众弘公司即受“假一罚十”的约束;“假一罚十”从字面看确实有不够准确的地方,但按照通常的理解,应是十倍价金。
  众弘公司对此称约定不明,可以任意解释,法院不能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格式合同条款解释问题,应做出对格式合同提供方不利的解释。因此,不可能向众弘公司所称,“十”可以是十元,十个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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