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9:4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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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欠债还钱自古以来天经地义。但山西翼城县公安局局长吉绍文借人60万元钱,却不愿偿还。债主经多次讨要无果,一气之下将其告上法庭。近日,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吉绍文偿还原告60万元,并支付其中15万元的利息。
  吉绍文因急需资金,分别于2002年3月22日、23日和5月8日向临汾市尧都区居民左爱芳借现金60万元,并书写了4张借条。后来,左爱芳向吉绍文索要时,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拒不归还。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向法院提交了4张借条的复印件,而被告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庭审中,被告辩称已还款28万元,并出示了一张存款单,存款单显示2003年7月16日转支28万元。但被告出示的存折已超过举证期限,同时被告也未能提供支出的28万元确实转给了原告的相关证据;被告还提出有一张5万元现金支票借条是酒后所写,被告并未实际拿走支票,但被告没能提供其它证据予以证实。
  法院认为,原告左爱芳与被告吉绍文之间的借款事实存在,证据确凿,被告对借条的真实性不持异议,被告理应及时偿还原告借款。故依据民法通则第108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从临汾中院了解到,吉绍文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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