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9:4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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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王艳民  崔荣涛) 因怀疑员工有盗窃行为,公司就在未经全面调查核实的情况下通报此事,并开除该员工。为此,认为自己名誉权遭侵害的李华民将山东莒县龙达公司告上了法庭。2003年11月29日,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公司向员工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
  李华民系莒县龙达公司的职工。2001年11月28日下午,该公司保卫科的工作人员因怀疑其有盗窃行为,将李华民带到保卫科盘问。随后,在无事实证据的情况下,龙达公司于2001年12月10日在本公司第72期《工作情况交流》上发出通报,称“李华民自98年以来,长期盗窃公司物资”、“公司决定对其予以开除”。该《工作情况交流》被发至公司各车间,并在公司宣传栏内张贴。李华民被开除后,因此事影响至今未能找到新的工作。无奈之下,他诉至法院,请求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一万元。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龙达公司的《工作情况交流》中关于对李华民的通报,未经全面调查、核实,其内容失实。该内容损害了其人格与名誉,造成原告自身心理压力等不良后果,已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原告请求理由正当,法院应予支持。但因原告对其所诉侵害后果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故对其请求支付精神抚慰金的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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