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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郭健) 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冒充住宅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诈骗多名被害人钱财的案件,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合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2006年11月17日,被告人杨合善冒充浙江省东阳市住宅开发有限公司南康分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公司南康分公司)负责人,以需资金周转将该公司在南康兴建汽配城住宅小区的整体股份转让10%为由,与被害人卢某签订《股权协议书》。同时又以他人欠其工程款需借用公司帐号转帐为由,骗得东阳公司南康分公司的银行财务账号,通过该帐号转帐的方式骗取卢某“入股资金”人民币40万元。 2006年12月11日,被告人杨合善以同样的手段与被害人洪某签订《股权协议书》,骗取洪某“入股资金”人民币30万元。 2007年7月12日,被告人杨合善冒充东阳公司南康分公司总经理,私刻东阳公司印章并通过伪造《挂靠协议书》、《任职书》、《收据存根》等材料的手段取得被害人肖某信任,与肖某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协议书》,并以东阳公司南康分公司还未在南康设立银行账号为由,向肖祖良提供其个人银行账号,骗得肖某“合作定金”人民币2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合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冒充他人公司的名义,私刻公章,伪造相关证据的手段,与被害人签订虚假合同,共骗取相关合同款项人民币9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杨合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鉴于被告人杨合善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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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郭健) 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冒充住宅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诈骗多名被害人钱财的案件,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合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2006年11月17日,被告人杨合善冒充浙江省东阳市住宅开发有限公司南康分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公司南康分公司)负责人,以需资金周转将该公司在南康兴建汽配城住宅小区的整体股份转让10%为由,与被害人卢某签订《股权协议书》。同时又以他人欠其工程款需借用公司帐号转帐为由,骗得东阳公司南康分公司的银行财务账号,通过该帐号转帐的方式骗取卢某“入股资金”人民币40万元。
2006年12月11日,被告人杨合善以同样的手段与被害人洪某签订《股权协议书》,骗取洪某“入股资金”人民币30万元。
2007年7月12日,被告人杨合善冒充东阳公司南康分公司总经理,私刻东阳公司印章并通过伪造《挂靠协议书》、《任职书》、《收据存根》等材料的手段取得被害人肖某信任,与肖某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协议书》,并以东阳公司南康分公司还未在南康设立银行账号为由,向肖祖良提供其个人银行账号,骗得肖某“合作定金”人民币2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合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冒充他人公司的名义,私刻公章,伪造相关证据的手段,与被害人签订虚假合同,共骗取相关合同款项人民币9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杨合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鉴于被告人杨合善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