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9:4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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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李佳/文、图) 正当自己的企业准备上市,生意红火的时候,因轻信一谎称是印刷企业协会要开行业大会的电话,在赴会路上被杀害。11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震惊京城印刷行业的绑架杀人案,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张京昭死刑,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六十二万余元。
  张京昭今年29岁,无业,北京市丰台区人。1996年12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2004年9月被释放。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京昭于2007年10月间为勒索财物伙同许建伟(另案处理)预谋绑架贾先生,并为此准备了仿真手枪、假炸弹和折叠刀等作案工具。2007年10月19日10时许,张京昭冒充北京市印刷协会工作人员以邀请贾先生参加印刷行业会议为名,将其骗出单位,后张京昭乘坐贾先生驾驶的汽车,许建伟驾车尾随,当车行驶至北京市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路某路口时,张京昭持仿真手枪对贾先生进行威胁,在贾先生反抗时,张京昭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刺扎其颈、胸等部位,刺破贾先生心脏、右肺脏及右颈静脉,致其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张京昭在法庭审理中对于检察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予认同,其称只是想“图财”,并不想“害命”。张京昭的辩护人在为其辩护时提出,张京昭属于绑架未遂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主观故意不是杀人,罪不当诛。
  对于张京昭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一中院认为,当庭质证的尸体检验鉴定结论证明被害人贾先生颈部和胸部被刺数刀,心脏、右肺脏及右颈静脉被刺破,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足可确定张京昭持刀行凶的主观故意是希望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张京昭明知持刀扎人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死亡,却持刀多次刺扎被害人的要害部位并且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具有杀人的行为,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张京昭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但其不思悔改,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持刀杀人,手段凶残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己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系累犯,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当依法严惩。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亦应依法赔偿。
  据此,一中院做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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