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9:5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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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崔荣涛  王艳民) 承运了七吨西瓜的王同风,在运输途中车翻瓜碎,并且以无过错为由,拒绝赔偿损失。日前,法院判决承运人王同风赔偿托运人庄彦杰货物损失10500元。
  王同风经营一大货车跑运输。2003年6月1日,庄彦杰与王同风订立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由王同风将庄彦杰的七吨西瓜,从莒县刘官庄镇毛家屯西瓜市场运往江苏省盐城市水果批发市场。2003年6月5日,王同风雇用的两名司机驾驶王同风的大货车来到约定地点,装载七吨西瓜后,庄彦杰安排两人随车押运发往目的地。6月6日早,当车行至淮安路段时,因车后轮胎爆裂导致翻车,造成西瓜损失10500元。
  山东省莒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西瓜损失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不担责情形,故承运人应对所造成损害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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