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9:5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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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殷立红) 近日,某公司监事杨先生拿着北京丰台法院的调解书,想到股东会能如期召开,心中的一块石头落了地。
  2002年4月,杨先生与周先生共同出资注册成立了北京某装饰有限公司,由周先生任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杨先生任监事。杨先生认为其作为股东,有权召集股东会,但经多次召集,周先生均拒不参加,致使公司一些事务无法处理。多次被拒绝后,杨先生将周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有权依法召集股东会,并请求判令周先生参加股东会。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对立比较激烈。法官考虑到双方作为公司股东,具有人和因素,且诉讼请求具有特殊性,请求的目的在于通过司法途径召开股东会,以解决相关公司事务。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了时间和地点召开股东会。调解结果,双方当事人均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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