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中国法院网讯(高志海 张晓津) 北京某信息咨询公司认为北京某企业人才服务中心“偷猎”了自己几“招”便将其告上了法庭。今天,北京二中院一审驳回该信息咨询公司主张企业人才服务中心侵犯作品著作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诉讼请求。 2002年3月16日,北京某信息咨询公司的董事长张某创作完成《中国工作网特色服务创意书》,第二天授权所在的信息咨询公司从作品完成时间至2003年12月31日专有使用该作品,并有权在作品权益受到侵害时以该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双方还就此签订了协议书。张某的作品于2003年10月在本市版权局取得作品登记证书,作品包括由信息咨询公司经营的中国工作网的简介,服务收费标准招聘表、猎头招聘会同等内容,共有九个部分。 2003年5月,信息咨询公司发现企业人才服务中心大量抄袭 “特色服务创意书”的有关广告内容在网站上使用后,信息咨询公司于9月22日起诉到二中院称,企业人才服务中心的行为侵犯了自己对创意书所享有的著作权,同时淡化了自己的广告效果,挤占了自己的市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判令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5万元经济损失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同时要求收缴被告的非法所得。 企业人才服务中心认为,信息咨询公司的广告内容在猎头行业非常常见,并非其独创,不是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其指控的网站并不存在,自己也从未进行过网上招聘服务。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中国工作网特色服务创意书》是有一定独创性的作品;企业人才服务中心提出该作品缺乏独创性的主张,缺乏依据。但是信息咨询公司现有证据不能确认人才服务中心侵犯其所享有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不予支持其主张。 |
240331
中国法院网讯(高志海 张晓津) 北京某信息咨询公司认为北京某企业人才服务中心“偷猎”了自己几“招”便将其告上了法庭。今天,北京二中院一审驳回该信息咨询公司主张企业人才服务中心侵犯作品著作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诉讼请求。
2002年3月16日,北京某信息咨询公司的董事长张某创作完成《中国工作网特色服务创意书》,第二天授权所在的信息咨询公司从作品完成时间至2003年12月31日专有使用该作品,并有权在作品权益受到侵害时以该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双方还就此签订了协议书。张某的作品于2003年10月在本市版权局取得作品登记证书,作品包括由信息咨询公司经营的中国工作网的简介,服务收费标准招聘表、猎头招聘会同等内容,共有九个部分。
2003年5月,信息咨询公司发现企业人才服务中心大量抄袭 “特色服务创意书”的有关广告内容在网站上使用后,信息咨询公司于9月22日起诉到二中院称,企业人才服务中心的行为侵犯了自己对创意书所享有的著作权,同时淡化了自己的广告效果,挤占了自己的市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判令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5万元经济损失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同时要求收缴被告的非法所得。
企业人才服务中心认为,信息咨询公司的广告内容在猎头行业非常常见,并非其独创,不是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其指控的网站并不存在,自己也从未进行过网上招聘服务。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中国工作网特色服务创意书》是有一定独创性的作品;企业人才服务中心提出该作品缺乏独创性的主张,缺乏依据。但是信息咨询公司现有证据不能确认人才服务中心侵犯其所享有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不予支持其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