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0:0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6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中国法院网讯(徐寒军) 责任田内劳作触电身亡,村民委员会成了被告。近日,北京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柴厂屯村民委员会赔偿因触电死亡的郑浩然的父母16万余元。
  2003年8月6日上午9时许,郑父与郑浩然在农田劳动,郑浩然执铁把镰刀砍除杂草,当至一电线杆处时,不小心将顺电线杆埋入地面的电线砍断,郑浩然当场被电击致死。
  郑浩然父母要求村委会赔偿死亡补偿费207280元、二人的生活费5000元。
  被告村委会辩称,村委会对于郑浩然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村委会作为电线线路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在高压电损害赔偿案件中作为特殊侵权责任主体,未能举证证明损害是由郑浩然本人故意造成,对郑浩然的损害负有主要责任。原告及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是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法官后语: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应就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对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主要适用于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造成的损害。
  村委会在诉讼中已举证证明其本身对这一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是否可以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要件认为其不承担民事责任呢?结论是否定的,因为村委会从事的是高度危险的作业,应承担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不须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当然,无过错责任毕竟是责任的补充,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时才能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虽然村委会主观上也没有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须承担民事责任。而且村委会也不具有免责事由,因为其无法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所以,村委会应依法承担无过错责任。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