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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张兴奎) 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中级法院调解处理了一起医疗过错纠纷。莒县中医医院因在实施流产手术中出现漏吸导致流产失败,结果被判赔偿患者孙某经济损失2250余元。 2002年11月2日,孙某到莒县中医医院就诊,医生检查确诊怀孕后,为其做了人工流产手术。因手术中漏吸,孙某在2002年12月27日计划生育进站检查时被查出怀孕3个月。2003年1月10日,她到计划生育服务站进行引产术,终止妊娠,支出医药费151.9元、交通费100元。孙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其损失。 莒县法院一审认为,医院作为医疗机构,有义务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医务人员为孙某确诊后实施人流手术时造成漏吸,虽从技术上、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但医院不能证明漏吸是何种原因造成的,根据举证责任原则,应视为举证不能,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莒县中医医院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上述赔偿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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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张兴奎) 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中级法院调解处理了一起医疗过错纠纷。莒县中医医院因在实施流产手术中出现漏吸导致流产失败,结果被判赔偿患者孙某经济损失2250余元。
2002年11月2日,孙某到莒县中医医院就诊,医生检查确诊怀孕后,为其做了人工流产手术。因手术中漏吸,孙某在2002年12月27日计划生育进站检查时被查出怀孕3个月。2003年1月10日,她到计划生育服务站进行引产术,终止妊娠,支出医药费151.9元、交通费100元。孙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其损失。
莒县法院一审认为,医院作为医疗机构,有义务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医务人员为孙某确诊后实施人流手术时造成漏吸,虽从技术上、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但医院不能证明漏吸是何种原因造成的,根据举证责任原则,应视为举证不能,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莒县中医医院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上述赔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