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0:0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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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高志海) 倍受关注的(日本)丰田株式会社诉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北京亚辰伟业汽车销售中心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11月24日在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日本)丰田株式会社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
  丰田株式会社经核准,在中国注册了丰田图形商标、“丰田”文字商标以及“TOYOTA”两种不同字体的文字商标,并且在其制造的各款汽车的车头、车尾等处均镶嵌有丰田图形标志。
  美日文字和图形商标于1996年5月7日注册。1998年6月28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注册,变更为吉利集团有限公司。2000年4月29日和2001年1月11日,吉利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两种美日图形商标,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已进行了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吉利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吉利公司使用上述已注册和正在申请注册的商标。于是,吉利公司的前身之一宁波美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在其制造的MR6370A型美日汽车的车头正面、车尾、方向盘和车轮轴外镶嵌了美日图形商标。吉利公司在刊登的宣传广告中含有“丰田动力 动心价格”、“搭载日本TOYOTA 8A-FE四缸电喷发动机”字样。
  亚辰伟业中心为美日MR6370A汽车在北京地区独家经销单位,其在销售美日汽车宣传时使用了“丰田8A-FE电喷发动机”、“美日汽车搭载TOYOTA-8A引擎”字样。
  丰田株式会社诉称,他们发现亚辰伟业中心在北京市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销售由吉利公司制造的带有美日图形商标和“丰田”、“TOYOTA”商标的汽车产品。并且,吉利公司及亚辰伟业中心在销售涉案汽车时,使用“美日汽车 丰田动力”、“丰田8A发动机”、“技术参数:TOYOTA8A”等宣传用语。丰田株式会社认为,被告的行为误导消费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同时构成了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因此,丰田株式会社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1392万元经济损失,并支付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15万元合理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的丰田图形注册商标与吉利公司所使用的美日图形商标,在整体视觉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相关公众不会将二者混淆或误认,也不会产生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利的联想。因此,吉利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吉利公司在宣传时并未将“丰田”及“TOYOTA”文字作为汽车的商品标识使用,不属我国法律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虽然吉利公司在对涉案汽车宣传时所用字样带有一定夸大成分,但尚未达到我国法律所规定的虚假宣传程度,相关公众不会误认该汽车发动机系日本本土制造。因此,吉利公司的行为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亚辰伟业中心销售的美日汽车是由吉利公司制造和提供的,其所作宣传的内容源于吉利公司,因此,亦不构成对(日本)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及不正当竞争。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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